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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黃彩雲訴被告曾仲洪、曾永光、陳國華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廣 州 市 海 珠 區 人 民 法 院

(2016)粵0105民初7453號

曾永光【男, 1968年12月9日出生, 漢族, 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沙井新二居委十二隊】

陳國華【男, 1982年4月16日出生, 漢族, 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光明新區公明鎮樓村新村商住二排6號3樓】

本院受理原告黃彩雲訴被告曾仲洪、曾永光、陳國華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被告曾仲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本案作出裁定後, 被告曾仲洪不服本裁定, 已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為:撤銷(2016)粵0105民初7453-1號裁定書, 將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或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審理。 現因被告曾永光、陳國華下落不明無法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特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05民初7453-1號上訴狀一份,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內來本院領取上述檔, 逾期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經辦人:韓建文 鄭耿珊 020-83005734、8300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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