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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病逝留下債務40萬 欠債人妻兒父親需償還

男子病逝留下債務40萬 欠債人妻兒父親需償還

“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作為妻子, 理應承擔還款責任, 作為遺產繼承人, 死者的父親、兒子也要承擔債務!”“死者借款用於生產經營,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人都不在了, 還追什麼債?”法庭之上, 雙方各執一詞。 日前,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欠債人死亡引發的借貸糾紛案。 究竟是人死債消, 還是夫債妻還、父債子還?

借債人病逝, 妻兒老父被告上法庭

今年7月24日, 梓潼縣三泉鄉某村的餘某兵將家住江油市三合鎮某村的餘某蓉和她的兩個兒子及八旬公爹告上了法庭, 要求歸還40萬元借款和利息。

餘某兵說, 他與餘某輝是朋友關係。 2015年7月28日, 余某輝向他借款40萬元, 他通過銀行將借款轉入餘某輝的帳戶。 2016年12月, 餘某輝因病去世, 其遺產由餘某輝的妻子余某蓉和兩個成年兒子以及老父親繼承。

餘某兵認為, 這筆債務是餘某輝及其妻子余某蓉的共同債務, 因此, 余某蓉應承擔還款責任。 余某輝的父親和兩個兒子繼承了遺產, 也應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兒子老父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

江油法院8月15日開庭審理此案時, 餘某蓉答辯說, 該借款被餘某輝用在了生產經營上, 沒有用於家庭,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余某輝的兒子也在答辯中說, 父親在世時, 並沒有跟他們提起這筆欠款, 他們並不知情。

庭審中, 被告認為, 自古以來都是人死債滅, 既然餘某輝已經病逝, 債務也應當消失。 餘某輝病逝, 生前治病也用了不少錢, 被告無力還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 餘某輝2015年7月28日向餘某兵出具借款金額為40萬元的借條一份,

同日, 餘某兵通過他人的銀行帳戶, 向餘某輝的銀行帳戶轉款38萬元。

8月17日, 江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認為借款38萬元真實有效。 被告余某蓉與餘某輝系夫妻關係, 借款產生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被告余某蓉應當向原告余某兵歸還借款38萬元及利息。 而餘某蓉的兩個兒子、老父則應當在繼承餘某輝的遺產範圍內, 對38萬元借款及利息承擔償還責任。

■連線法官■

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對於民間“人死債消”的說法, 本案法官說, 債務人死亡且無遺產會導致債務的消滅, 或者債務人死亡後遺產無人繼承, 債的轉移是以繼承遺產為前提, 如果不繼承遺產, 也就不存在還款義務。 但人死了, 多少都會留點遺產。

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 父債與兒子無關。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 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 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出部分, 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 從這個意義上說, “父債子還”在法律上是有依據的。

民間有“人死債滅”的說法, 但也有延續數千年的“欠債還錢”“父債子還”的傳統觀念。 從情法通融的角度出發, 繼承法也規定了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出遺產價值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 法律也沒有限制。 現實中, 也有不少子女在沒有繼承遺產或繼承的遺產沒有債務多的情況下, 自願替父還債。 作為一種優良傳統, 這種“父債子還”應予支持、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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