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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一例“醫患糾紛”引發的思考 保命還是保衣服?

2017年9月19日, 湖北武漢大學中南醫院急診科成功復蘇一位心臟驟停的患者, 患者在接受胸外按壓、呼吸機插管+體外膜氧合(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ECMO)脫離危險後, 家屬卻找到院方索賠在搶救中被剪壞的衣服和丟失財物, 並且報了警。

於是, 有人調侃今後急診科四基考試內容加試:熟知各大品牌logo價位等。

調侃歸調侃, 讓人感覺更加奇葩的是, 患者家屬索賠1500元, 後經民警調解, 醫院答應患者的賠償要求。 不過不是由醫院賠償, 而是最初參與搶救的醫護工作者共同湊錢賠償1000元。

該不該剪, 怎麼剪?

剪刀, 可謂急救物品的“基配”。 針對該事件的網友評論中,

不少醫護人員表示, 經常會遇到此類情況, 而急診患者的衣服真沒少剪過。 那麼急診搶救中到底需不需要剪衣服, 又該怎麼剪呢?

在燒傷及化學污染急救指南中, 明確有必須要剪開衣服的規定, 但在其他比如臨床常見病症急救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護理分冊、心肺復蘇等操作中則表明:解開衣服, 暴露胸部, 以便於緊急搶救。 一方面脫掉送診急病患者衣服可能使之遭遇二次損傷, 不如剪開快速、便捷、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面臨患者甚至家屬的索賠。 因此, 這類剪開患者衣服以充分暴露的師傳經驗在實施過程中還是存有一定的風險的。

要不要賠, 誰來賠?

大多數被搶救的患者及家屬對醫生的剪衣行為是無異議的,

畢竟生命之於身外物, 毫無疑問生命更重要。 面對挽回自己生命的醫生, 千恩萬謝也不會嫌多。 但是, 還是會有一些患者或家屬要求醫院賠償損壞的衣服, 以及丟失的錢物等。

關於是否要賠償以及誰來賠償的問題, 我們需要厘清其中的法律關係。

1被剪壞的衣服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 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 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2丟失的財物

假如患者或者家屬主張在搶救過程中, 患者隨身攜帶的財物丟失,

那麼此時分兩步進行分析。

► 第一步, 分析患者是否真實攜帶該種財物。 如患者持有該主張,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其需要完成證明自己在此過程遺失財物的舉證責任。 單憑患者口頭陳述, 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 難以證實財物的丟失, 醫院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步, 當有證據證實患者在搶救過程中丟失財物時, 分析醫院此時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醫院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 在患者進入醫院後, 就應負有上述安全保障義務。 但該種安全保障義務是有限度的, 只有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醫院規章制度等, 如已規定搶救患者時如何處理其衣物, 違反該規定則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的安全保障義務, 才會產生損害賠償責任。

而如果在此期間, 有證據證實第三人拿走或偷走患者財物, 則由第三人進行返還或賠償, 醫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即在主責任人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侵權責任的時候, 才承擔部分或者完全的侵權責任。 且在醫院承擔了補充責任後仍可按照本法第13、14條之規定對實際侵權行為人行使追償權。

另外, 該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應當是醫院, 如未盡到, 也應由醫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應由參與搶救的醫務人員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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