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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沒有證據怎麼辦

大家都知道, 打官司講究的是證據, 然而好多時候, 礙於面子等原因, 往往起初都沒想過會鬧到公堂上, 所以很少留一手, 那麼沒證據是不是就真的不能打官司了呢, 這個不然, 下面小編給大家具體說說, 很多時候證據不需要你提供的。

首先要說明的是, 沒有證據法院也是會立案的, 因為法院現在是立案等級制, 不進行實質審查, 證據只是決定你官司能否贏,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關係人,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就必須受理;對於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和訴訟請求, 只要對方當事人認可, 法院就可以支援, 所以說證據不影響立案。

下面小編給大家講幾個不需要你提供證據的特殊官司, 也就是說對方舉證, 對方負有舉證責任。 作為民事訴訟的一項證據制度, “誰主張誰舉證”已廣為人知, 但此制度也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下稱<意見》)第74條規定:在下列侵權訴訟中, 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 被告否認的, 由被告負責舉證: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責任的。

申請法院調取、收集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自行調查收集。 ”應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有以下幾類: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2.應當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託鑒定的;3.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 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複製件、親屬可作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 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 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當然, 複製件的證明力不及原件。 因此,

在肯定複製件的證據效力的同時, 《意見》規定, “證據材料為複製件, 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線索, 沒有其他材料印證, 對方當事人又不承認的, 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換言之, 證據材料雖為複製件, 只要對方當事人予以承認, 或者有其他證據材料可以印證, 或者與原件、原物核對過, 便可作為甚至可以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同時, 當事人親屬也可以作為證人, 當然, 其提供證言的證明力顯然低於其他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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