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 打官司講究的是證據, 然而好多時候, 礙於面子等原因, 往往起初都沒想過會鬧到公堂上, 所以很少留一手, 那麼沒證據是不是就真的不能打官司了呢, 這個不然, 下面小編給大家具體說說, 很多時候證據不需要你提供的。
首先要說明的是, 沒有證據法院也是會立案的, 因為法院現在是立案等級制, 不進行實質審查, 證據只是決定你官司能否贏,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關係人,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下面小編給大家講幾個不需要你提供證據的特殊官司, 也就是說對方舉證, 對方負有舉證責任。 作為民事訴訟的一項證據制度, “誰主張誰舉證”已廣為人知, 但此制度也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下稱<意見》)第74條規定:在下列侵權訴訟中, 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 被告否認的, 由被告負責舉證: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責任的。
申請法院調取、收集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複製件、親屬可作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 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 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當然, 複製件的證明力不及原件。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