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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地農民看過來,要分地了?不用等十年,滿足三種情況就可分地!

眾所周知, 我國農村實施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週期是30年。 截止今年, 距離第二輪承包(98年承包為第二輪)期還剩下十餘年的時間。 在承包期內, 農民的土地不會隨著人口的增加或減少而發生改變, 俗稱增人不增地, 減人不減地。 毫無疑問, 這種土地的分配方式和制度是為了更好的保持農民和土地之間的穩定關係, 然而, 這難免會對一部分人不公平, 讓部分農民心生怨氣。

那麼, 是否就真的沒有辦法解決農民缺地的問題麼?在土地承包期限內, 就真的沒有辦法對土地進行調整了嗎?

據悉, “土地不可調整”也並不是絕對的, 出現下面這幾種情況, 承包地也是可以進行調整的。

1、承包經營權更換

在合法承包期限內, 承包方之間為了種植需要或者各自方便, 可以對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承包地進行調整或更換, 但這種調整也僅僅局限於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內。

2、集體預留機動地重新分配

在農村, 是有集體預留機動地一說的, 這些機動地主要是二輪承包前預留的地, 還有全家進城落戶後主動退回的承包地等等類型。 如果有的農村家庭的確需要土地, 那麼, 集體可以把這些預留的機動地進行重新分配。

只不過, 現在絕大多數的農村是很少有預留機動地, 因為土地資源本身就很緊缺。

3、土地轉讓

對於有其他非農經濟來源的農民而言, 在經發包方同意的情況下, 是允許其把全部或部分的土地進行轉讓的。 不過, 接收方也一定要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不能是城鎮居民, 然後由接收農戶與發包方重新確立承包關係, 即可完成土地轉讓。

當然了, 隨著農村城鎮化的發展, 對於被徵收土地的農民而言, 不要征地補償費, 想要繼續承包土地的也是可以向集體提出申請的。 此外, 在土地確權之後, 土地流轉也變得更加盛行, 無地或少地農民也可以通過土地流轉的形式達到土地調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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