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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剩女未嫁老父愁 竟與婚介起干戈

核心提示

婚姻介紹所開設的目的就是為了成全一對美好的姻緣, 而徵婚者也想通過婚介所尋求一位合適的人生伴侶, 但為何婚介所和徵婚者雙方會鬧上法庭, 雙方爭論不休呢?近日, 上海虹口法院審理一起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婚介所退還徵婚者8000元, 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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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年近三十, 卻無任何戀愛經歷, 其父陳老伯為她的終身大事操碎了心。 某天晚上, 陳老伯外出散步, 路過一家婚姻介紹所, 在婚介所工作人員的熱情介紹下, 陳老伯以女兒陳小姐的名義簽訂了婚姻介紹服務合同, 並支付了服務費1萬元。 回家後, 陳老伯將事情經過告訴了女兒, 陳小姐得知後雖有不悅但還是接受了父親的安排。 隨後, 陳小姐在婚介所的安排下認識了幾位元男士, 但都不太滿意。 一次偶然的機會, 陳小姐在某報紙的婚介欄目中發現,

該婚介所刊登了一則廣告, 其中有一位“吳先生”各方面條件都符合自己理想的擇偶標準。 於是, 陳小姐找到婚介所要求向其介紹“吳先生”, 但是婚介所以保護會員隱私為由拒絕了陳小姐。

在婚介所多次介紹不成而自己有心儀物件反而不介紹的情況下, 陳小姐要求與婚介所撤銷合同、退還服務費, 結果婚介所認為合同有效, 不同意撤銷合同。 於是乎, 陳老伯與陳小姐便將婚介所告上法庭, 要求撤銷與婚介所簽訂的服務合同, 並退還服務費1萬元。

審理中, 陳小姐認為服務合同是父親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簽的, 自己並不在場, 也沒有在合同上簽字, 出示的身份證也是陳老伯的, 該合同是違背了自己的個人意志,

侵犯和干涉了自己的婚戀自由。 婚介所作為專業的婚姻介紹機構, 理應知道有關婚戀關係的任何意向表示都必須由本人親自表達。 陳小姐還表示, 服務合同寫明“任何會員都可以查詢本所其他會員的資料”, 而自己要求婚介所提供自己心儀物件的資料時, 對方以保護會員隱私為由而拒絕, 因此婚介所並沒有履行服務合同上的條款。

婚介所則表示, 當初雙方簽訂合同時, 陳老伯表明自己是受女兒陳小姐委託來徵婚的, 並且陳老伯也是在徵婚代理人一欄上簽字。 而對於陳小姐要求查詢會員資料, 婚介所只提供安排介紹時的物件資料, 而不是任何會員資料, 因此自己在相應法律和程式上並沒有錯誤。

虹口法院認為,

陳老伯未經女兒陳小姐的同意, 以陳小姐的名義簽訂婚介服務合同, 存在一定過錯;而婚介所也未及時核實徵婚者資訊, 就收取相關服務費, 也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在指出雙方過錯之後, 雙方表達了調解的意向, 婚介所表示自己的確在婚介過程中存在不妥之處, 而陳小姐也認為婚介所為自己介紹了幾位男士, 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 幾經交流溝通, 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定, 由婚介所退還陳小姐8000元, 再無其他爭議。 (以上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上海虹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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