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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介紹所開設的目的就是為了成全一對美好的姻緣, 而徵婚者也想通過婚介所尋求一位合適的人生伴侶, 但為何婚介所和徵婚者雙方會鬧上法庭, 雙方爭論不休呢?近日, 上海虹口法院審理一起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婚介所退還徵婚者8000元, 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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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年近三十, 卻無任何戀愛經歷, 其父陳老伯為她的終身大事操碎了心。 某天晚上, 陳老伯外出散步, 路過一家婚姻介紹所, 在婚介所工作人員的熱情介紹下, 陳老伯以女兒陳小姐的名義簽訂了婚姻介紹服務合同, 並支付了服務費1萬元。 回家後, 陳老伯將事情經過告訴了女兒, 陳小姐得知後雖有不悅但還是接受了父親的安排。 隨後, 陳小姐在婚介所的安排下認識了幾位元男士, 但都不太滿意。 一次偶然的機會, 陳小姐在某報紙的婚介欄目中發現,
在婚介所多次介紹不成而自己有心儀物件反而不介紹的情況下, 陳小姐要求與婚介所撤銷合同、退還服務費, 結果婚介所認為合同有效, 不同意撤銷合同。 於是乎, 陳老伯與陳小姐便將婚介所告上法庭, 要求撤銷與婚介所簽訂的服務合同, 並退還服務費1萬元。
審理中, 陳小姐認為服務合同是父親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簽的, 自己並不在場, 也沒有在合同上簽字, 出示的身份證也是陳老伯的, 該合同是違背了自己的個人意志,
婚介所則表示, 當初雙方簽訂合同時, 陳老伯表明自己是受女兒陳小姐委託來徵婚的, 並且陳老伯也是在徵婚代理人一欄上簽字。 而對於陳小姐要求查詢會員資料, 婚介所只提供安排介紹時的物件資料, 而不是任何會員資料, 因此自己在相應法律和程式上並沒有錯誤。
虹口法院認為,
來源|上海虹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