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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任性!東營出臺規範建築垃圾管理首部政府規章

從市法制辦獲悉, 近日, 東營市出臺《東營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這是東營市規範建築垃圾管理的首部政府立法。 《辦法》的出臺, 對於加強建築垃圾管理, 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辦法》規定, 建築垃圾運輸實行規模化經營, 並符合一定條件, 比如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 且外觀、標識統一的適度規模運輸車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車輛具有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 駕駛人員具有與准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運輸車輛具有密閉設施、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

納入城市管理數位化監控平臺進行統一監控等。 《辦法》同時規定, 實行運輸單位名錄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建築垃圾運輸單位、運輸車輛納入名錄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接受社會監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綜合評價體系, 按照統一組織、分項負責的原則, 定期組織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進行管理考核, 加強監督管理, 完善退出機制。

為了規範消納場的設置, 加強消納環節管理, 《辦法》作了三方面規定:一是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保等部門, 編制建築垃圾消納場(包括轉運站)設置規劃,

確定點位,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受納建築垃圾。 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 包括有符合消納需要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 以及排水和消防等設施;有符合標準的圍牆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以及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澱池等;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是消納場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規定。 比如, 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實施分區作業, 採取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並設置車輛清洗設施;設置與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聯網的計量設備, 實現垃圾數量、運輸車輛等的即時傳輸等規定。

目前, 住宅、沿街商鋪裝飾裝修活動中產生的裝修垃圾亂堆亂放、污染環境問題突出。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 《辦法》規定, 居民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產生的建築垃圾, 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指定的地點集中堆放;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應當對集中堆放的建築垃圾採取蓬蓋、密閉等措施, 防止產生揚塵污染, 並及時委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集中清運、處置。

建築垃圾的資源化利用, 對於緩解建築垃圾處置壓力、提升處置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對此, 《辦法》規定了一些優惠政策。 比如, 對於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專案,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優先供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

應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資訊化等部門應當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納入建築節能技術產品認定範圍、綠色建材推廣目錄、《山東省重點節能技術、產品和設備推廣目錄》。 財政部門應當利用各級財政優惠政策和資金, 支援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發展。 稅務部門應當落實資源綜合利用專案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確保管理措施的落實, 《辦法》根據《山東省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立足實際, 創設了部分行政處罰措施。 比如, 隨意傾倒、堆放建築垃圾的, 責令限期清除, 並按所倒、所堆垃圾每立方米處以五十元罰款;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安裝衛星定位裝置,

以及在運輸過程中洩漏、遺撒的, 責令限期改正, 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 不得上路行駛。 擅自設立消納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山東省物價局關於做好下放管理許可權收費專案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魯價費發[2015]49號)規定, 生活垃圾(包括建築垃圾和渣土)處理費, 省物價局下放給設區的市管理。 根據“誰產生、誰繳費”的原則, 《辦法》實行建築垃圾處置收費制度, 一方面便於將來政府設立的消納場的運營和補貼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 另一方面有利於督促建設單位從源頭上減少建築垃圾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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