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為了加大代表建議辦理力度, 增強辦理效果, 一些地方在人代會上進行滿意度測評。 有人認為, 這種做法能改變一些部門對人大代表建議辦理不夠重視、效果不夠理想的狀況;也有人認為, 除提出該建議的代表外, 其他代表未必瞭解該建議的具體內容, 由全體代表進行滿意度測評, 其結果存在盲目性, 也缺乏可信度。 今天, 我們一併把這兩種觀點奉上, 請大家評判, 並歡迎大家繼續對此論題來稿討論。
觀點爭鳴
與法無據 小題大做
筆者認為, 對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在人代會上進行滿意度測評的做法, 既與法無據, 也屬小題大做。
首先, 有權不能任性。 地方組織法第八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 15項職權範圍已經作出明確規定, 並沒有人代會可以對代表建議辦理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的規定, 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類似規定。
其次, 當事者意見不應忽視。 人代會上提出的相關建議, 都是人大代表在深入瞭解民情, 充分反映民意, 廣泛集中民智的基礎上提出來的。 代表對所提建議有充分調查、有深入研究、有自己見解。 相對于其他代表而言, 對所提建議辦理落實是否有效到位, 更加瞭解, 更有體會, 也更有發言權。
最後, 由人大常委會進行測評即可。 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如何處理, 地方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 “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代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作者:崔厚元)
觀點爭鳴
創新之措 值得肯定
筆者認為, 在人代會上對代表建議辦理情況進行滿意度票決測評, 是人大工作的創新之舉, 值得肯定。
眾所周知, 代表建議是人大代表提出的對某一方面工作的建議, 且多事先經過調查研究, 並在人代會上提出;代表所提建議不受人數限制, 可以是一人, 可以是多人, 所提建議既可以是某一方面的,
時下,一些地方人大把聽取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的報告列入人代會議程、並對辦理結果由全體代表進行無記名票決測評,有關組織機構直接面對代表的“公投”,感受對辦理結果的評價,既有壓力,又有動力,有助於加大代表建議辦理力度,增強辦理效果,從根本上改變代表建議研究處理不規範,辦理不認真的不良狀況,進一步提高代表辦理的品質和水準的有效舉措。在人代會上票決測評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目的是為了督促有關方面把代表意見建議辦得更好,促進“一府兩院”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彰顯人大監督權威,既合情,又合理。因此,各級人大認為有必要,就可以把聽取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的報告列入人代會議程、並對辦理結果由全體代表進行無記名票決測評。
當然,目前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並未對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在人代會上票決測評作出明確規定,各級人大應該在健全有關制度,細化工作程式的前提下循序漸進、依法有序推進,並要注意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提高。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要人代會上票決測評只是對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報告提請會議統一表決,而不是對所有代表建議辦理結果逐一進行表決。因為代表建議與議案有所不同,只是涉及個別人或少數人,不是所有代表的建議,一般來說,具體辦理結果只要得到所提代表認可即可,不宜再提交人代會上由全體代表一個一個票決測評。同時應注意,要在人代會上對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報告票決測評,事先必須列入人代會議議程,提請全體代表表決通過方可進行,絕不能冒然從事。
(作者:張天科)
編輯:劉晶 審核:馬東良
交辦不及時,辦理不認真,消極應付,有的只是按信訪件對待,只有答覆,沒有辦理;有的是代表聯名提出意見建議,卻只給一人答覆,單純追求所謂的“滿意率”;更有甚者有關政府機構變相報復,“誰建議就讓誰辦理”,甚至推諉扯皮,使得應該解決、也有條件解決的問題一拖再拖,不想辦理,也不願辦理;一些代表提出的事關區域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意見建議,有的連續幾年在人代會上反復提出,卻始終得不到研究處理情況,這實際上就是漠視人大權威,不尊重代表權利,不接受代表監督的具體表現。時下,一些地方人大把聽取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的報告列入人代會議程、並對辦理結果由全體代表進行無記名票決測評,有關組織機構直接面對代表的“公投”,感受對辦理結果的評價,既有壓力,又有動力,有助於加大代表建議辦理力度,增強辦理效果,從根本上改變代表建議研究處理不規範,辦理不認真的不良狀況,進一步提高代表辦理的品質和水準的有效舉措。在人代會上票決測評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目的是為了督促有關方面把代表意見建議辦得更好,促進“一府兩院”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彰顯人大監督權威,既合情,又合理。因此,各級人大認為有必要,就可以把聽取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的報告列入人代會議程、並對辦理結果由全體代表進行無記名票決測評。
當然,目前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並未對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在人代會上票決測評作出明確規定,各級人大應該在健全有關制度,細化工作程式的前提下循序漸進、依法有序推進,並要注意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提高。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要人代會上票決測評只是對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報告提請會議統一表決,而不是對所有代表建議辦理結果逐一進行表決。因為代表建議與議案有所不同,只是涉及個別人或少數人,不是所有代表的建議,一般來說,具體辦理結果只要得到所提代表認可即可,不宜再提交人代會上由全體代表一個一個票決測評。同時應注意,要在人代會上對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報告票決測評,事先必須列入人代會議議程,提請全體代表表決通過方可進行,絕不能冒然從事。
(作者:張天科)
編輯:劉晶 審核:馬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