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傷人後為防報警取走手機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律師說法】

首先, 搶劫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 包括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 兩者缺一不可。 非法佔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支配,

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財物進行支配, 並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 即由“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共同構成。 本案楊某拿走手機是怕被害人報案, 取得手機後又怕有定位功能, 將手機扔進河中, 其行為顯然僅具有排除意思並無利用意思, 因而對此不能認定為搶劫罪。

其次, 超出排除意思之外的利用意思應當予以刑法評價。 本案楊某拿走錢包後查看錢包是否有財物的行為, 明顯反映出其具有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 故, 楊某臨時起意劫走被害人錢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搶劫罪。

最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沒有兌現,

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 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依據上述規定, 本案因被盜錢包內無現金, 銀行卡也被楊某丟棄而無法兌現, 且被害人還可通過掛失等方式避免銀行卡內財產損失的客觀情況, 楊某搶劫的數額可以忽略不計, 此外, 根據《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 既未劫取財物, 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結果的, 屬搶劫未遂。

綜上, 楊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與搶劫罪未遂, 應當數罪並罰。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