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律師說法】
首先,
搶劫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
包括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
兩者缺一不可。
非法佔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支配,
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財物進行支配,
並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
即由“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共同構成。
本案楊某拿走手機是怕被害人報案,
取得手機後又怕有定位功能,
將手機扔進河中,
其行為顯然僅具有排除意思並無利用意思,
因而對此不能認定為搶劫罪。
其次,
超出排除意思之外的利用意思應當予以刑法評價。
本案楊某拿走錢包後查看錢包是否有財物的行為,
明顯反映出其具有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
故,
楊某臨時起意劫走被害人錢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搶劫罪。
最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沒有兌現,
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
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依據上述規定,
本案因被盜錢包內無現金,
銀行卡也被楊某丟棄而無法兌現,
且被害人還可通過掛失等方式避免銀行卡內財產損失的客觀情況,
楊某搶劫的數額可以忽略不計,
此外,
根據《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
既未劫取財物,
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結果的,
屬搶劫未遂。
綜上,
楊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與搶劫罪未遂,
應當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