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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運行新辦案機制 首席大檢察官將如何辦案?

新京報政解報導9月29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透露, 從10月1日起, 最高檢機關將正式運行新的司法辦案機制。

落實“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

記者瞭解到, 新司法辦案機制的主要目的是落實“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 核心是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新司法辦案機制的內容之一是建立新型司法辦案組織, 檢察機關原來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辦案組織, 而是以承辦人提出初步意見的方式辦理案件。 因此在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過程中, 首先就要組建辦案組織, 最高檢根據履行職能需要、案件類型及複雜難易程度, 設置了獨任檢察官和檢察官辦案組兩種辦案組織形式。

新的辦案機制運行後,

處長一級不再對司法辦案發揮作用, 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直接對接業務部門負責人。 業務部門負責人在審核案件時也不能改變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的處理意見或者要求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改變意見, 只能提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或將不同意見連同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意見一併報檢察長審核或決定。

今年6月, 最高檢機關正式啟動司法責任制改革。 6月30日, 最高檢官網披露了最高檢首批入額檢察官名單, 其中首席大檢察官曹建明等人在列。

最高檢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都必須參與辦案

按照新辦案機制, 最高檢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院領導和業務廳局的負責人是否都必須參與辦案?具體又有何要求?

最高檢司改辦副主任高景峰對此回復稱,

根據新的機制, 最高檢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院領導和業務廳局的負責人都必須參與辦案。

高景峰說, 具體要求包括《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 “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 並對辦案品質終身負責。 擔任院領導職務的檢察官辦案要達到一定數量。 業務部門負責人須由檢察官擔任”, 這一規定既適用於地方檢察機關, 也適用於最高檢機關;既適用于檢察長, 也適用于檢察官。

此外, 《最高檢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實施意見(試行)》第3條第3款也規定, “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檢察官辦案組的, 為主任檢察官;參加同一辦案組的,

依序或者根據檢察長指定擔任主任檢察官”, 進一步明確了最高檢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院領導和業務廳局負責人承辦案件的具體組織形式。

在新的辦案組織形式中, 高檢院還要求, 業務部門的負責人要編入辦案組, 直接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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