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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開不了的18種證明找誰開?這篇文章全說明白了!

導讀:近年來, 各類奇葩證明不斷, 如:孩子撕錢後, 去銀行兌換, 需要出具孩子撕錢證明;丈夫過世後房子過戶更名, 需要提供死者的證明;甚至有網友爆料, 買房子需要提供無罪證明,難道有前科的人不允許買房子住嗎?

人民網北京2016年8月11日電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 為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辦證多、辦事難”問題, 協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公安部等12個部門聯合出臺:下月起, 這14個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開證明了!自2016年9月1日起已實施。

1、身份證號碼升位

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 原號碼不變,

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 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 第18位是校驗碼, 採用11進制, 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 其由固定公式算出。

咋 辦: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 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姓名寫錯

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 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 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 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公安派出所, 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 所以不應出具證明。

咋 辦: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 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身份證丟失

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 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 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 釋: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 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對於身份證損壞丟失的,

市(縣、區)局都有身份證辦證中心, 到那裡不但能補辦, 還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

4、身份證就代表身份

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名簿等合法證件, 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資訊證明的。

解 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名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 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資訊證明。

咋 辦:身份證和戶口名簿本身就能代表公民身份, 可以直接使用。

5、償還能力證明

解 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 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 派出所屬不知情, 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 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 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開生存(健在)及死亡證明的, 應該找衛生防疫部門。

7、親屬關係證明

解 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係, 不在派出所掌握的範圍之內, 派出所屬不知情, 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 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 婚姻狀況屬於民政部門的責任範疇。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具證明。

9、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 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 丟失即刻給予辦理, 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 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丟失後立即補辦, 或者辦理臨時身份證, 即不需要開身份證丟失證明。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 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範疇, 派出所屬不知情, 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 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 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 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12、人員失蹤證明

解 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範疇, 不是派出所的責任範疇, 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

咋 辦: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3、保險事故證明

解 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察, 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向保險公司報警, 請求事故現場勘察人員到場。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 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 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的。

咋 辦: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 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 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所以單位需要此證明的, 事先請讓單位開介紹信, 免得折騰兩次。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 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 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 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 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 因此, 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對於證件、印章丟失的, 報過案的, 派出所只給開報案登記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 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於政審範疇, 應由組織出面瞭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由組織出面。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 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範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招工需要的現實表現證明

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的證明。

解 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

對於需要證明的下列6類事項,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資訊與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資訊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主要包括下列9類情形:

1、戶口登記專案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專案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名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並出具。

2、註銷戶口證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註銷戶口,或者因重複(虛假)戶口被登出,需要開具登出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3、親屬關係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係,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

4、被拐兒童身份證明。經公安部門辦案單位調查核實兒童為拐賣受害人,辦理戶口登記,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受理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

6、非正常死亡證明。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鑒定結果出具。

7、臨時身份證明。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資訊系統核准人員身份後辦理並注明有效期限,用於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名簿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著便民利民、優化服務的原則,在核實相關資訊後辦理並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無犯罪記錄證明。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建立並逐步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通報犯罪人員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資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資訊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資訊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資訊,對犯罪人員資訊要嚴格保密。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來源 | 法律講堂綜合徐州司人民網法整理

應由組織出面瞭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由組織出面。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 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範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招工需要的現實表現證明

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的證明。

解 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咋 辦: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

對於需要證明的下列6類事項,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資訊與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資訊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主要包括下列9類情形:

1、戶口登記專案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專案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名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並出具。

2、註銷戶口證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註銷戶口,或者因重複(虛假)戶口被登出,需要開具登出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3、親屬關係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係,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

4、被拐兒童身份證明。經公安部門辦案單位調查核實兒童為拐賣受害人,辦理戶口登記,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受理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

6、非正常死亡證明。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鑒定結果出具。

7、臨時身份證明。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資訊系統核准人員身份後辦理並注明有效期限,用於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名簿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著便民利民、優化服務的原則,在核實相關資訊後辦理並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無犯罪記錄證明。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建立並逐步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通報犯罪人員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資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資訊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資訊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資訊,對犯罪人員資訊要嚴格保密。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來源 | 法律講堂綜合徐州司人民網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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