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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園條例修訂規範門票管理

湖南日報9月27日訊今天下午,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了《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二次審議稿對社會關注的森林公園門票管理等作了進一步規範和細化。

二次審議稿擬規定, 森林公園門票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實行門票優惠。 鼓勵森林公園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免費開放日(周、月)或者免費向社會開放。 政府投資建設並經營管理的公益性森林公園應當免收門票。 二次審議稿還明確, 森林公園內的自然景觀、景物,

允許遊客攝影、攝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圈佔攝影、攝像位置向攝影、攝像的遊客收取費用。

為遊客提供良好服務是森林公園管理組織應盡的職責。 二次審議稿要求, 森林公園管理組織應當完善服務設施, 改善遊覽條件, 設置遊覽標誌;應當加強安全管理, 在危險地段設立安全警示標誌;森林公園的遊覽、遊樂、住宿和交通等設施, 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森林公園內從事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車輛、船舶應當採用清潔能源, 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設施。 森林公園管理組織應當提供科普宣傳品和解說服務, 向遊客宣傳生態文化知識。 森林公園管理組織應當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遊客容量組織安排旅遊活動,

不得超過最大遊客容量接待遊客。

二次審議稿還突出了林地保護方面的內容, 對建設專案使用森林公園林地的原則要求、注意事項和審批手續進行了明確。 二次審議稿擬規定, 嚴格控制建設專案使用森林公園林地, 確需佔用和徵收林地的, 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森林風景、生態環境以及旅遊活動的影響, 並依法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 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設項目不符合總體規劃的, 應當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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