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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10萬!港城警方開出首張“反恐罰單”!

2017年10月1日, 海州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法》)規定, 對轄區一家違反實名登記制度的酒店開出了10萬元罰款。 這也是《反恐法》實施以來, 我市警方針對旅館業開出的首張巨額罰單。

今年3月上旬, 海州警方在對連雲港某國際酒店進行檢查時, 發現該酒店未按規定對住宿人員身份資訊進行查驗、登記, 警方遂按照《反恐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對該場所處以責令改正的行政強制措施。

今年9月29日, 海州警方再次對該國際酒店進行檢查時, 發現該單位仍然未按規定對入住旅客身份資訊進行查驗、登記。 連續兩次檢查出現同樣的問題, 根據《反恐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 海州警方對這家場所及負責人分別作出罰款10萬元和罰款1000元的處罰。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 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 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 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普法小常識

反恐

很多人看到這個詞時

腦補畫面是這樣的

但《反恐法》距離我們其實並不遙遠

當我們寄快遞、坐火車飛機、住旅店時

已經與之息息相關

今天, 蜀黍就給大家科普一下

關於《反恐法》的那些事兒

何為“反恐罰單”

“反恐罰單”是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相關規定的公民和法人所做出的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 並非只有進行恐怖活動才會違反該法, 下面這些可能被開出“反恐罰單”的情況就在我們身邊。

三種情形極易收到“反恐罰單”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0條、第86條和第90條的有關規定與人們的生活聯繫比較緊密。

根據第20條規定

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若未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未登記客戶身份、物品資訊。就有可能會收到“反恐罰單”。

根據第86條規定

賓館、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情況下也有可能收到“反恐罰單”。

根據第90條規定

有關《反恐法》的案例

《反恐法》是一部跟我們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的法律,但知道它的人卻並不多。在過去的2016年裡,有多個個人或者單位被相關部門按《反恐法》處罰。但很多人直到被抓進去了,才知道這是違法行為。這裡,蜀黍為大家收集了幾個被處罰的案例,希望大家引起警惕。

案例一

2016年5月12日,台州三門縣公安局、建設規劃局、安監局聯合對三門縣某液化石油氣貯罐站進行檢查,發現其未按照《反恐法》的規定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和措施,當場對其進行警告並責令改正。該單位負責人心存僥倖,事後並未按照要求進行改正。

2016年5月31日,三門縣公安局再次對該液化石油氣貯罐站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其仍未按照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規定改正。三門警方依法對該液化石油氣貯罐站作出罰款7萬元,並對兩名責任人各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16年7月1日,浙江台州一老漢因拒不配合安檢人員檢查,試圖從安檢門旁繞過去,直接從安檢機上拿大包行李。車站安保人員上前制止,雙方在安檢門前起了爭執。勸阻無效後,工作人員隨即向派出所報案。根據《反恐法》規定,老漢因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工作受到了罰款1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16年6月14日,煙臺市反恐辦根據線索查明,犯罪嫌疑人呂某使用虛假姓名,先後多次通過某快遞公司發送違禁品,已涉嫌犯罪。該快遞公司未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也沒有對郵寄物品進行安檢或開箱驗視,未能如實登記寄遞客戶身份和物品資訊,對禁止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物品予以寄遞。煙臺市反恐辦遂下達通報,要求主管部門對相關企業進行調查處理。

2016年7月5日,煙臺市郵政管理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反恐法》規定,對該快遞公司處以20萬元的行政罰款,同時對法人代表宋某、主管負責人董某、直接責任人孫某分別處以1萬元、3萬元、1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如何避免“反恐罰單”

結合以上案例,蜀黍整理出三大規避法則。

首先,但凡在車站等公共場所遇到安全檢查,儘量配合。

其次,住宿、快遞等需要實名登記的業務,該登記就登記,不要嫌麻煩。

最後,網上涉及恐怖活動的資訊,未經核實切莫轉發。

反恐無小事,從我做起!

供稿/海州公安分局

組稿/萊易 校對/崔恩棟

三種情形極易收到“反恐罰單”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0條、第86條和第90條的有關規定與人們的生活聯繫比較緊密。

根據第20條規定

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若未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未登記客戶身份、物品資訊。就有可能會收到“反恐罰單”。

根據第86條規定

賓館、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情況下也有可能收到“反恐罰單”。

根據第90條規定

有關《反恐法》的案例

《反恐法》是一部跟我們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的法律,但知道它的人卻並不多。在過去的2016年裡,有多個個人或者單位被相關部門按《反恐法》處罰。但很多人直到被抓進去了,才知道這是違法行為。這裡,蜀黍為大家收集了幾個被處罰的案例,希望大家引起警惕。

案例一

2016年5月12日,台州三門縣公安局、建設規劃局、安監局聯合對三門縣某液化石油氣貯罐站進行檢查,發現其未按照《反恐法》的規定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和措施,當場對其進行警告並責令改正。該單位負責人心存僥倖,事後並未按照要求進行改正。

2016年5月31日,三門縣公安局再次對該液化石油氣貯罐站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其仍未按照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規定改正。三門警方依法對該液化石油氣貯罐站作出罰款7萬元,並對兩名責任人各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16年7月1日,浙江台州一老漢因拒不配合安檢人員檢查,試圖從安檢門旁繞過去,直接從安檢機上拿大包行李。車站安保人員上前制止,雙方在安檢門前起了爭執。勸阻無效後,工作人員隨即向派出所報案。根據《反恐法》規定,老漢因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工作受到了罰款1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16年6月14日,煙臺市反恐辦根據線索查明,犯罪嫌疑人呂某使用虛假姓名,先後多次通過某快遞公司發送違禁品,已涉嫌犯罪。該快遞公司未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也沒有對郵寄物品進行安檢或開箱驗視,未能如實登記寄遞客戶身份和物品資訊,對禁止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物品予以寄遞。煙臺市反恐辦遂下達通報,要求主管部門對相關企業進行調查處理。

2016年7月5日,煙臺市郵政管理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反恐法》規定,對該快遞公司處以20萬元的行政罰款,同時對法人代表宋某、主管負責人董某、直接責任人孫某分別處以1萬元、3萬元、1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如何避免“反恐罰單”

結合以上案例,蜀黍整理出三大規避法則。

首先,但凡在車站等公共場所遇到安全檢查,儘量配合。

其次,住宿、快遞等需要實名登記的業務,該登記就登記,不要嫌麻煩。

最後,網上涉及恐怖活動的資訊,未經核實切莫轉發。

反恐無小事,從我做起!

供稿/海州公安分局

組稿/萊易 校對/崔恩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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