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 我國翻譯“brand”一詞為“品牌”;2016年, 國家連發多個檔, 強調“品牌”、“品牌戰略”;2017年, “一號文件”將“品牌”推到新高度, 並提出培育國產優質品牌、推進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建設、打造區域特色品牌、提升傳統名優品牌、強化品牌保護、聚集品牌推廣等舉措。
37年時間, “品牌”從一個詞, 一種可選擇戰略, 成為了國家戰略;“以農立國, 品牌強國”的理念, 正成為共識, 並席捲中國大地, 從戰略層面發端, 試圖改變著中國經濟特別是中國農業經濟的未來。
我們欣喜地看到, 農業品牌化的推進正從“高度重視”, 走向“實踐落地”, 各地政府聞風而動,
今年是“中國農業品牌推進年”。 作為在中國高校中最早建立專門的“中國農業品牌研究中心”的我, 一過了年, 便接到了諸多電話。 電話中最多的內容, 是請中心團隊進行品牌戰略規劃、品牌知識講授、品牌課題研究。 團隊因此再接再厲, 馬不停蹄。 但在交流過程中,
這讓我認識到, 即便已經到了品牌消費與品牌競爭時代, 品牌戰略已經成為國家戰略, 但還是有許多人, 並不明白有關品牌的基本問題。 然而, 如果基本問題沒有解決, 那麼, 後面的所有品牌運作, 都可能會走向歧途。 浪費資源不說, 更會造成災難性的後遺症。 因此, 關於品牌, 得首先說清楚一個問題:品牌建設,
1、挖掘詞源學意義可見:品牌生產, 是通過產品生產基礎上的符號生產, 提供信用背書的行為
品牌, 英文表述為“Brand”, 源于古挪威文“brandr”,意為“燃燒(也翻譯為:燒灼)”, 指的是工匠在製作完成產品之後, 用燒灼的方法, 在產品上烙上烙印。 其烙印過程, 即是產品生產之後的符號生產過程;其烙印, 是通過符號生產, 表明其產品出自哪位元工匠之手, 產品的所有權、品質責任、消費承諾等, 均因此得到了顯著區分。 因此, 從詞源學意義可見, 品牌建設過程, 首先是通過符號生產, 提供誠信背書的行為過程。
2、探究品牌起源可見:無論中西方,
關於品牌起源, 國際上呈現多種觀點。 西方學者考證認為, “在中國古代的瓷器、古希臘、古羅馬出土的陶罐, 以及西元前1300年的印度商品上, 都發現了這種標記。 ”((美)凱文·萊恩·凱勒著, 盧泰宏、吳水龍譯, 《戰略品牌管理》(第3版),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9年6月, 第39頁)東方學者認為, 品牌的名稱雖起源於歐洲, 但關於品牌的行為應當起源於中國古代。 (參見(中)朱磊, 《品牌起源考》, 《東方智慧與廣告傳播》國際會議論文, 2004年11月11日)相關學者的研究說明, 從歷史角度來看, 品牌起源於中國史前、古希臘、古羅馬等文明古國的陶器刻劃符號。 中國史前新石器時代, 先民們為了記錄陶罐的製作者而在陶器上刻劃符號標記;16世紀初,歐洲的威士卡製造者將自己的名字燒炙在木制的酒桶上。
中國史前新石器時代,銘刻在陶器上的標記
浙江良渚文化遺址(5300-4000年前)出土的陶器上刻著的符號(王蘊智,《遠古陶器符號摹記》,《書法報》,1994年)
3、考證東西方最早的品牌規制可見:要求品牌行為產生的相關規制,是建立信用制度
中國早在春秋戰國時期,便行使了“物勒工名,以考其誠”的規制。(注:春秋時期的典籍《禮記·月令》篇(約成書於西元前620年前後)、《呂氏春秋》卷十《孟冬紀》(成書於西元前240年前後,由秦王嬴政的相國呂不韋主編)中均有記載。)規制規定生產者須在產品上刻上生產者或產地的名稱,並設置“大工尹”職位考查產品品質。在中世紀的歐洲,各種手工協會要求工匠們在自己製造的產品上增加標記。1266年,英國通過一項法令,要求麵包師在每一塊銷售的麵包上做上記號,其目的是為了保證產品品質、不缺斤少兩。1870年,美國國會制定了第一部聯邦商標法。1906年,美國商標法進行對品牌保護更容易的修訂。((美)凱文·萊恩·凱勒著,盧泰宏、吳水龍譯,《戰略品牌管理》(第3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6月,第39頁)可見,古代相關行業行會的管理制度、國家相關法規等,均希望通過品牌行為,建立產品銷售與產品競爭的信用制度。
綜上,無論中西,品牌都起源於市場經濟競爭狀態下的誠信背書。無論西方中世紀行會要求在產品身上燒灼或烙印logo,還是中國西周朝的規制“物勒工名,以考其誠”,都可以看到,品牌源於通過符號生產,構建產品區分度,形成誠信標誌。通過這一誠信標誌,消費者得到利益承諾,商標所有者獲得所有權的維護,產品生產者提供了誠信保障。
因此,品牌首先是信用標誌,品牌制度首先是信用制度,品牌經濟也是信用經濟。
作者介紹:胡曉雲,浙江大學CARD中國農業品牌研究中心主任,碩士、博士生導師。首屆中國十大廣告學人、2007中國廣告年度人物、2010年經典傳播大獎“研究成就獎”、2015年度中國農村新聞人物“情系三農”獎、2016年度全國五一品牌建設獎“優秀專家獎”、2016中國農牧業年度風雲人物等榮譽獲得者。在中國大陸高校中首個組建專門的中國農業品牌研究中心,首次提出“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等概念,並持續進行縱深的理論研究與戰略規劃實踐。被人民日報等譽為“中國品牌農業的拓荒者”。
中國史前新石器時代,銘刻在陶器上的標記
浙江良渚文化遺址(5300-4000年前)出土的陶器上刻著的符號(王蘊智,《遠古陶器符號摹記》,《書法報》,1994年)
3、考證東西方最早的品牌規制可見:要求品牌行為產生的相關規制,是建立信用制度
中國早在春秋戰國時期,便行使了“物勒工名,以考其誠”的規制。(注:春秋時期的典籍《禮記·月令》篇(約成書於西元前620年前後)、《呂氏春秋》卷十《孟冬紀》(成書於西元前240年前後,由秦王嬴政的相國呂不韋主編)中均有記載。)規制規定生產者須在產品上刻上生產者或產地的名稱,並設置“大工尹”職位考查產品品質。在中世紀的歐洲,各種手工協會要求工匠們在自己製造的產品上增加標記。1266年,英國通過一項法令,要求麵包師在每一塊銷售的麵包上做上記號,其目的是為了保證產品品質、不缺斤少兩。1870年,美國國會制定了第一部聯邦商標法。1906年,美國商標法進行對品牌保護更容易的修訂。((美)凱文·萊恩·凱勒著,盧泰宏、吳水龍譯,《戰略品牌管理》(第3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6月,第39頁)可見,古代相關行業行會的管理制度、國家相關法規等,均希望通過品牌行為,建立產品銷售與產品競爭的信用制度。
綜上,無論中西,品牌都起源於市場經濟競爭狀態下的誠信背書。無論西方中世紀行會要求在產品身上燒灼或烙印logo,還是中國西周朝的規制“物勒工名,以考其誠”,都可以看到,品牌源於通過符號生產,構建產品區分度,形成誠信標誌。通過這一誠信標誌,消費者得到利益承諾,商標所有者獲得所有權的維護,產品生產者提供了誠信保障。
因此,品牌首先是信用標誌,品牌制度首先是信用制度,品牌經濟也是信用經濟。
作者介紹:胡曉雲,浙江大學CARD中國農業品牌研究中心主任,碩士、博士生導師。首屆中國十大廣告學人、2007中國廣告年度人物、2010年經典傳播大獎“研究成就獎”、2015年度中國農村新聞人物“情系三農”獎、2016年度全國五一品牌建設獎“優秀專家獎”、2016中國農牧業年度風雲人物等榮譽獲得者。在中國大陸高校中首個組建專門的中國農業品牌研究中心,首次提出“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等概念,並持續進行縱深的理論研究與戰略規劃實踐。被人民日報等譽為“中國品牌農業的拓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