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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10月1日正式實施,終於能理直氣壯當好人了!

民法總則

2017年3月15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10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正式施行。

有沒有想過,

10月1日後你的生活會變成什麼樣?

成年後可以問你爸媽

要回被克扣的壓歲錢!

“死而復活”後,

妻兒不一定還認你!

是不是又驚又喜!

01

簽訂違反道德的合同自此無效, 不留餘地

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 不得違反法律, 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02

“綠色原則”也被列入基本原則

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 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03

“習慣”將成為法官除法律之外的好幫手

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

處理民事糾紛, 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 可以適用習慣, 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04

用“出生證明”“死亡證明”來記錄

你來到和離開這個世界的時間

民法總則第十五條規定,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 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准;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 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准。 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 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准。

05

胎兒也有權繼承財產

受到傷害也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 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

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6

孩子以前10歲才能打醬油

現在8歲就可以了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總則第二十條規定,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07

父母可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提前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事宜

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 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08

失獨家庭的父母可以提前

為自己選定稱心如意的監護人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09

“虎爸狼媽”的暴虐行為請收斂

父母的監護資格有被撤銷的可能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10

撤了監護權也逃不掉法定義務

民法總則第三十七條規定,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11

給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悔改權”

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規定,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12

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也要有責任心

民法總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3

“死而復活”後,

妻兒不一定還認你

民法總則第五十一條規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民法總則第五十二條規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14

有一種法人叫“特別法人”

民法總則第九十六條規定,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民法總則第九十七條規定,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15

個人資訊禁止非法買賣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16

不能幫你充Q幣

但可以幫你保護它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7

揭下合同簽訂中“通謀偽裝者”的面具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為自己選定稱心如意的監護人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09

“虎爸狼媽”的暴虐行為請收斂

父母的監護資格有被撤銷的可能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10

撤了監護權也逃不掉法定義務

民法總則第三十七條規定,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11

給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悔改權”

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規定,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12

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也要有責任心

民法總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3

“死而復活”後,

妻兒不一定還認你

民法總則第五十一條規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民法總則第五十二條規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14

有一種法人叫“特別法人”

民法總則第九十六條規定,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民法總則第九十七條規定,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15

個人資訊禁止非法買賣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16

不能幫你充Q幣

但可以幫你保護它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7

揭下合同簽訂中“通謀偽裝者”的面具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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