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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開發旅遊客源市場獎勵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國際旅遊島、全域旅遊建設發展需要, 更好地推動文昌旅遊城市建設。 調動旅行社開拓旅遊客源市場的積極性, 帶動文昌經濟社會發展, 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海南省內具有合法資質的旅行社(含分社), 通過組織招徠遊客在本市住宿、遊覽、觀光及其它旅遊消費的, 均可申請獎勵。

第三條 鼓勵旅行社提高遊客接待量, 對旅行社的季度達標量或新增接待量給予獎勵, 旅行社獎勵資金每季結算 1 次。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獎勵。

(1)季度內發生本地有效旅遊投訴2次(含)以上,

或有重大旅遊投訴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2)季度記憶體在重大安全隱患, 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整改通知書後, 在規定時間內拒不整改的;

(3)年度內未盡到安全責任義務, 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造成遊客人身財產重大損失的;

(4)未按照規定到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5)在規定時間內沒提起覆議或訴訟, 拒不執行我市旅遊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五條 旅行社季度招徠遊客住宿量達到 500人次(含)以上的, 入住A類旅遊飯店, 獎勵 25 元/人次;入住B類旅遊飯店, 獎勵 20元/人次;入住C類旅遊飯店, 獎勵 15 元/人次;當季度比上季度增量部分各檔次再上調 10 元/人次。

鼓勵旅行社招徠入境遊客(含港澳臺)入住A、B、C類酒店, 在以上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增加 50 元/人次。

第六條 旅行社申請獎勵, 需按時準確報送相關旅遊統計資訊, 並在次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申報, 提交財務憑證、團隊資料、網路交易憑證、旅遊飯店住宿結算發票、旅行社訂房確認單等資料。 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專業會計事務所進行審核, 並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由市財政於次季度第一個月撥付上季度獎勵金。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安排旅行社獎勵資金, 並列入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年度部門預算。

第八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確定A、B、C類旅遊酒店並同步在本市旅遊官方網上公佈, 實行動態更新。

第九條 申請獎勵的旅行社應當提供真實的業務檔案和憑證, 凡弄虛作假、偽造發票憑證者,

一經查實, 取消全部獎金, 如已獎勵撥付, 立即追回, 並列入旅遊行業誠信黑名單, 該旅行社今後連續三年不得參與獎補。

第十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試行一年,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特定旅遊飯店名單

A類:文昌維嘉國際大酒店

(定級標準:5、4星級酒店)

B類:文昌魯能希爾頓酒店、中坤渝安溫德姆至尊豪庭大酒店、文昌南國威尼斯戴斯 大酒店、文昌金石金陵大酒店、龍園酒店、文昌百萊瑪度假酒店

(定級標準:能納入電子行程單, 房間數100間、停車場能停靠50輛小車、5輛大 巴車以上, 標識標牌、旅遊廁所符合建設標準的旅遊酒店或者3星級酒店)

C類: 文昌鳳凰城大酒店、 文昌紅樹灣度假酒店、天成BBH酒店、億嘉國際大酒店、 椰林荷泰酒店、天福雲龍灣酒店 海岸金城大酒店

(定級標準:能納入電子行程單, 房間數50間、停車場能停靠30輛小車、2輛大巴車以上, 標識標牌、旅遊廁所符合建設標準的旅遊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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