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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知識問答(三)

21、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 一般應當採取什麼形式?如提出投訴請求的, 還應當載明什麼?

答: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 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 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22、有關機關對採取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 應當記錄信訪人的什麼?

答: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 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23、信訪人採用什麼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 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答: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

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24、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 應當推選代表, 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幾人?

答: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 應當推選代表, 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25、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 應當遵循哪些要求?

答: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 應當客觀真實, 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不得捏造、歪曲事實, 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2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 應當予以登記, 並區分情況, 在15日內分別按哪些方式處理?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 應當予以登記, 並區分情況, 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 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不予受理, 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 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 應當及時提出建議, 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 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 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回饋辦理結果的, 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 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回饋結果, 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 並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27、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怎樣對待?

答: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並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 應當受理, 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 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28、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 應當怎樣處理?

答: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 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 應當當場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 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但是, 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29、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如何對待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等?

答: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30、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應當如何處理?

答: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 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 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轉載於:《阿拉善開發區信訪局》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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