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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課堂 Ⅰ 高空墜物砸傷人 舉證倒置追責任

案例

劉某甲系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區某社區業主。 2015年4月9日, 劉某甲從社區內公共道路經過時, 被墜落的水泥塊砸傷頭部。 隨後,

劉某甲報警。

警方與此社區物業公司人員核查該事故發生地所對應的單元, 發現8樓的張某沒有開門, 7樓的劉某乙、14樓的王某正在進行木工裝修, 11樓的薛某正在做防水。

劉某甲受傷後被送至醫院救治, 經診斷, 劉某甲頭皮裂傷, 左肩軟組織挫傷。 事後, 劉某甲將張某、劉某乙、王某、薛某訴至槁城區人民法院。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 王某提供證人證言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張某、劉某乙、薛某未能證明。 一審法院判決張某、劉某乙、薛某各自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三被告上訴至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最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說法

禍從天降, 時間極短, 受害人無法舉證, 因此, 舉證責任倒置可以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 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近幾年來, 高空拋物造成死傷的事件時有發生, 甚至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成為城市管理的頑疾。 一方面是公民素質問題, 另一方面取證難也使高空拋物者有恃無恐, 發生意外由全樓居民為其“背鍋”。 物業及相關管理部門除應及時排查管理漏洞、固定證據、找到真正“加害人”外, 還應在社區醒目位置加大相關法律知識宣傳, 防止悲劇的發生。

(源自河北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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