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劉某甲系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區某社區業主。 2015年4月9日, 劉某甲從社區內公共道路經過時, 被墜落的水泥塊砸傷頭部。 隨後,
警方與此社區物業公司人員核查該事故發生地所對應的單元, 發現8樓的張某沒有開門, 7樓的劉某乙、14樓的王某正在進行木工裝修, 11樓的薛某正在做防水。
劉某甲受傷後被送至醫院救治, 經診斷, 劉某甲頭皮裂傷, 左肩軟組織挫傷。 事後, 劉某甲將張某、劉某乙、王某、薛某訴至槁城區人民法院。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 王某提供證人證言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張某、劉某乙、薛某未能證明。 一審法院判決張某、劉某乙、薛某各自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三被告上訴至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最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說法
禍從天降, 時間極短, 受害人無法舉證, 因此, 舉證責任倒置可以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
近幾年來, 高空拋物造成死傷的事件時有發生, 甚至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成為城市管理的頑疾。 一方面是公民素質問題, 另一方面取證難也使高空拋物者有恃無恐, 發生意外由全樓居民為其“背鍋”。 物業及相關管理部門除應及時排查管理漏洞、固定證據、找到真正“加害人”外, 還應在社區醒目位置加大相關法律知識宣傳, 防止悲劇的發生。
(源自河北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