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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討債不成竟鋌而走險搶劫?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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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長期拿不回工程款,

便鋌而走險搶劫財物來抵債。

近日,

朱某因涉嫌搶劫罪

被如皋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講案例

工程款逾期不結算

2015年, 朱某從楊某、阮某二人那裡承包了大理石鋪裝工程, 工程共計12萬餘元。 工程結束後, 二人一直未把款項結算給朱某。 直至2016年, 經朱某再三追討, 僅拿回了1萬元工程款, 後遲遲不見動靜。

搶劫財物來抵債

在多次上門向楊某索要餘款無果後, 朱某產生了搶走楊某母親叢女士項鍊用來“抵債”的想法。 2017年7月15日淩晨1點多, 朱某翻牆進入楊某家中, 拉斷楊某家的電閘, 並進入其母叢女士的房間趁其熟睡時欲將項鍊搶走。 叢女士驚醒並喊叫, 後朱某用雙手抓住叢女士的雙手不讓其反抗,

並將叢女士脖子上的黃金項鍊搶走, 涉案價值人民幣2709.28元。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朱某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涉嫌搶劫罪, 已被如皋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 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 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 搶劫罪的暴力, 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

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 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這裡的其他方法, 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朱某因討債無果而走上犯罪道路, 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檢察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 討債一定到採取合法手段, 合法債權非法討要必將承擔法律責任。 作為一個知法、懂法的公民, 我們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手段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文|陳傑 冒菲菲

圖|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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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號 : 如皋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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