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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做你的群主吧

2017年9月7日,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組群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該規定將於2017年10月8日起正式實施。

這部規定引發了眾多群主的恐慌,

很多正處級甚至正廳級群主紛紛將群主職務轉讓他人, 一時間, 各種謠言甚囂塵上, 被誤解最多的, 當屬“群員犯事, 群主連坐”。

實際情況是這樣嗎?

《規定》第九條是這樣說的,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 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 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可見, 規定是按照“誰建群誰負責”和“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 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 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請注意, 《規定》第九條裡說的“責任”指的是法定義務(責任), 並非是法律責任, 換句話說, 只有違反了法定義務, 才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群, 由群主組建並由群主或群主指定的管理員管理, 在筆者看來, 群主或管理員承擔的責任不是無過錯責任, 而是過錯責任。

參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群主、管理員在分別獲同時構成以下幾點時才算存在過錯, 第一, 群主組建的群目的是為了進行犯罪活動的, 例如, 進行傳銷活動、進行淫穢物品的傳播、買賣管制刀具、槍支彈藥爆炸物等;第二, 在群成員發佈違法違規資訊進行侵權行為, 有證據證明群主、管理員接到刪除、遮罩前述資訊通知後, 拒絕採取必要措施的。 第三, 群主明知群員利用群實施侵權行為、群中存在違法違規內容, 卻拒不採取必要措施的。

所以, 即使《規定》馬上要實施了, 也不要擔心,

接著做你的群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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