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組群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該規定將於2017年10月8日起正式實施。
這部規定引發了眾多群主的恐慌,
實際情況是這樣嗎?
《規定》第九條是這樣說的,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 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 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可見, 規定是按照“誰建群誰負責”和“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 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 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請注意, 《規定》第九條裡說的“責任”指的是法定義務(責任), 並非是法律責任, 換句話說, 只有違反了法定義務, 才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參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群主、管理員在分別獲同時構成以下幾點時才算存在過錯, 第一, 群主組建的群目的是為了進行犯罪活動的, 例如, 進行傳銷活動、進行淫穢物品的傳播、買賣管制刀具、槍支彈藥爆炸物等;第二, 在群成員發佈違法違規資訊進行侵權行為, 有證據證明群主、管理員接到刪除、遮罩前述資訊通知後, 拒絕採取必要措施的。 第三, 群主明知群員利用群實施侵權行為、群中存在違法違規內容, 卻拒不採取必要措施的。
所以, 即使《規定》馬上要實施了, 也不要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