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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晨司機肇事後逃逸,現場遺落碎片成唯一證據,汝州交警16小時快速偵破!

10月3日23時39分許, S238線汝州市廟下鎮廟下街十字路口附近發生一起車與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 車輛當場逃逸, 事故造成兩人受傷。 汝州交警聞警而動, 事故值班民警以最快速度趕往現場。

當天正下著中雨, 到達現場後, 傷者已被送往醫院治療(其中一人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地點的路面上除了有幾片疑似從車體掉落的塑膠碎片外, 再無其他有價值線索。

中秋節前夜發生肇事逃逸案件, 性質嚴重, 影響惡劣。 汝州交警及時啟動聯動偵查機制, 大隊分管領導及負責人靠前指揮, 事故民警、公路巡警中隊民警連夜沿途調查, 循線追凶, 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

隨後, 通過對案發時間段視頻監控裡幾百輛過往車輛進行分析對比, 確定一輛麵包車有很大嫌疑。 於是, 根據模糊不清的車牌號和車型再次進行網上查找, 最終確定肇事車輛為一輛紅色五菱麵包車。

根據視頻判斷, 該車沿廟下街十字路口往東逃離。 民警立即兵分兩路, 一路繼續對現場散落碎片進行復原對比;另一路對周邊電子員警、卡口、視頻監控資料進行採集對比。 經過專案組民警的連夜查看, 最終鎖定涉嫌肇事逃逸的車輛為豫D265**號紅色麵包車。

(找到肇事嫌疑人、肇事車輛)

民警聯繫車主之後, 車主供述:車已經賣出, 沒有過戶。 後辦案民警帶著車主幾經周轉(此車輛已轉手賣出5次), 於10月4日16時許找到肇事逃逸嫌疑人高某某, 高某某對其肇事逃逸的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相關法規:

交通肇事逃逸, 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 或是刑事責任都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

1、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 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責任。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 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 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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