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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站“中秋節”查獲一起非法運輸毒☆禁☆品案

話說, 逢年過節都是家人團聚共度佳節的好日子, 但是有些人, 偏不。

10月4日, 警務站查緝人員在宣威市公安局警務站高坡頂查緝點開展查緝工作。

15時35分左右, 一輛由曲靖駛往宣威的大眾牌小轎車駛入查緝卡點, 在查緝人員對該車進行檢查過程中, 從該車後排座位左邊擋風玻璃下面有一個灰白色的包查獲毒品可疑物兩塊。 經稱量毛重218.50克。

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葉某棟, 葉某棟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 該案已移交宣威市公安局禁毒大隊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怎麼對運輸毒品罪判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對運輸毒品罪規定了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相同的法定刑, 根據情節輕重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大小, 不同類型區別對待:

1、對於運輸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組織、指使、雇傭他人運輸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泉、職業毒販、毒品再犯, 以及具有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毒品犯罪、以運輸毒品為業、多次運輸毒品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 應當按照刑法、有關司法解釋和實際掌握的毒品數量標準, 依法從嚴懲處, 該判處死刑的必須判處死刑。

2、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確屬受人指使、雇傭參與為他人運輸毒品,

且系初犯、偶犯的, 因其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小些, 可以從輕處罰, 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 也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稱受他人指使、雇傭運輸毒品, 但是案件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傭運輸毒品的, 可以依法判處重刑直至死刑。 四是涉嫌為販賣而自行運輸毒品, 由於認定販賣毒品的證據不足, 因而認定為運輸毒品罪的, 不同於單純的受指使為他人運輸毒品行為, 其量刑標準應當與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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