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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慶假期旅遊,法律問題全攻略!

一、對八大旅遊合同“霸王條款”說不

1.用不可抗力免責

霸王條款:“因交通延誤、戰爭、大風大霧、政變、罷工、自然災害、飛機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時間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額外費, 旅行社不予承擔。 ”

點評:交通延誤、飛機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屬於不可抗力範疇, 不能成為旅行社免責的理由。 該條款擅自擴大了不可抗力的範圍, 也擴大了旅遊經營者的免責事由範圍, 加重了旅遊者的責任, 有違公平原則。 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產生的額外費用, 旅行社不能一概免除。

2.財產損失概不負責 

霸王條款:“請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

如有財物丟失, 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

點評:《旅遊法》第70條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 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 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

3.中途退團費用不退

霸王條款:“客人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 ”

點評:《旅遊法》第65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 旅遊者解除合同的, 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 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本條款未考慮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的原因, 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後雙方的責任, 既違背了公平原則, 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加重了旅遊者的責任, 排除了旅遊者的權利。

4.不成團只退費不賠償

霸王條款:“此線路如因人數不夠不成團, 我社將提前兩天(含出發當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

不作任何賠償。 ”

點評:《旅遊法》第63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 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 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遊者, 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遊者。 ”此條款中旅行社僅提前兩天(含出發當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 都會不同程度地損害旅遊者的權益。 此外, 由於旅行社組團人數不夠的原因而取消的團隊計畫, 屬於旅行社違約, 因此除非旅遊者同意改期、改線, 否則, 旅行社除全額退回團款外, 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違約金超過法定或合理數額

霸王條款:“遊客因個人原因違約不能成行的, 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在出發前2~1天以內通知的,

收取團費的100%的違約金。 ”

點評:《旅遊法》第65條賦予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結束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組團社在扣除必要費用後應將餘款退還給旅遊者。 旅遊行程結束前可能發生在旅遊行程開始後, 也可能發生在成行之前。 本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可能過分高於因旅遊者違約給旅遊經營者造成的損失, 加重了旅遊者的責任, 有違公平原則, 不予更改、簽轉、退票。

6.出票後不可更改

霸王條款:“合同一經簽訂且付全款, 團隊機票、列車票、船票即為出票, 不得更改、簽轉、退票。 ”

7.地接社額外費用遊客自理

霸王條款:“地接社在與全體遊客溝通確認後有權調整行程, 由此而產生的行程之外的費用由遊客自理,

組團社只負責退還行程中未發生之費用, 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

點評:旅遊者與地接社協商一致、變更旅遊行程安排的, 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 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遊者。 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和責任, 根據《旅遊法》第71條, 歸因於地接社的, 旅遊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擔賠償責任, 也可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 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向地接社追償。 本條款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8.出現自然單間遊客補房費

霸王條款:“如出現單男單女, 旅行社儘量安排該遊客與其他同性別團友拼房;如不願拼房或未能拼房, 請補齊房差以享用單人房間。 ”

點評:旅行社是旅遊組團的組織者, 自然單間的出現,

並非旅遊者過錯, 而是旅行社組織不當造成的。 出現自然單間, 應由旅行社與賓館(旅館)協商解決, 不應強迫由旅遊者補交房差。 該條款違反了《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 排除並侵害了旅遊者的公平交易權、自主選擇權。

二、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發生意外, 旅行社應否賠償?

我國《旅遊法》第81條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後果該法第70條第3款明確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由此可見,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沒有盡到上述規定的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賠償嗎?

我國《旅遊法》第69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旅行社單方面擅自變更旅遊景點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依照該法第70條的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此可見,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賠償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遊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項服務的,不能以個別景點的變更為由要求旅行社賠償全部旅遊費用。

四、遊客自己未盡安全義務而受傷的,可否要求景區管理者賠償?

遊客購票到景區遊覽,景區負有保護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義務。實踐中,景區多以導遊圖、遊覽須知等方式提示遊客。這實際已經對每一位不特定遊客盡到了告知遊客景區景點、路線以及提請遊客道路險要、注意安全的義務。如果遊客所走的路線是明確標明的非景點區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財產蒙受損失的,根據我國《旅遊法》第70條第2款之規定“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其責任應當自行負擔。

五、如遇旅遊糾紛,如何索賠?

旅遊者可先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遊質監所提出賠償請求,也可直接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

旅遊者請求賠償可向旅遊質監所遞交寫明下列要件的賠償請求書:請求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單位及聯絡方式;侵權旅行社的名稱、參加旅行團的團名及出發日期;賠償的要求及理由;有關證據材料。質監所接到投訴後,經審核認為不符合受理範圍的,應在收到賠償請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

對符合條件的賠償請求,質監所應要求侵權方對案情進行調查核實,主動與賠償請求人協商解決糾紛,在自願的前提下達成協議。對協商處理失敗的,質監所應提出賠償處理意見,責成侵權方對遊客進行賠償,或直接動用該旅行社品質保證金對遊客進行賠償。

如果旅遊者對質監所處理意見不服,可以質監所所屬旅遊局為被告,向當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覆議,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六、旅遊糾紛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旅遊糾紛中有旅遊者、旅行社、地接機構、轉包旅行社和致旅遊者損害的協力廠商等多種關係,無論給旅遊者造成損害的是那一方,均可將最初簽訂合同的旅行社告作為被告,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七、旅遊糾紛訴訟地管轄

旅遊是旅行社制定的旅遊產品,按照《民訴法》的司法解釋,旅遊糾紛在旅遊合同(銷售)簽訂地、造成旅遊者損害地、旅行社的公司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可以就旅遊糾紛向當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點法網、福建司法,供參考)

旅行社應否賠償?

我國《旅遊法》第81條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後果該法第70條第3款明確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由此可見,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沒有盡到上述規定的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賠償嗎?

我國《旅遊法》第69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旅行社單方面擅自變更旅遊景點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依照該法第70條的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此可見,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賠償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遊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項服務的,不能以個別景點的變更為由要求旅行社賠償全部旅遊費用。

四、遊客自己未盡安全義務而受傷的,可否要求景區管理者賠償?

遊客購票到景區遊覽,景區負有保護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義務。實踐中,景區多以導遊圖、遊覽須知等方式提示遊客。這實際已經對每一位不特定遊客盡到了告知遊客景區景點、路線以及提請遊客道路險要、注意安全的義務。如果遊客所走的路線是明確標明的非景點區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財產蒙受損失的,根據我國《旅遊法》第70條第2款之規定“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其責任應當自行負擔。

五、如遇旅遊糾紛,如何索賠?

旅遊者可先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遊質監所提出賠償請求,也可直接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

旅遊者請求賠償可向旅遊質監所遞交寫明下列要件的賠償請求書:請求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單位及聯絡方式;侵權旅行社的名稱、參加旅行團的團名及出發日期;賠償的要求及理由;有關證據材料。質監所接到投訴後,經審核認為不符合受理範圍的,應在收到賠償請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

對符合條件的賠償請求,質監所應要求侵權方對案情進行調查核實,主動與賠償請求人協商解決糾紛,在自願的前提下達成協議。對協商處理失敗的,質監所應提出賠償處理意見,責成侵權方對遊客進行賠償,或直接動用該旅行社品質保證金對遊客進行賠償。

如果旅遊者對質監所處理意見不服,可以質監所所屬旅遊局為被告,向當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覆議,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六、旅遊糾紛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旅遊糾紛中有旅遊者、旅行社、地接機構、轉包旅行社和致旅遊者損害的協力廠商等多種關係,無論給旅遊者造成損害的是那一方,均可將最初簽訂合同的旅行社告作為被告,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七、旅遊糾紛訴訟地管轄

旅遊是旅行社制定的旅遊產品,按照《民訴法》的司法解釋,旅遊糾紛在旅遊合同(銷售)簽訂地、造成旅遊者損害地、旅行社的公司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可以就旅遊糾紛向當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點法網、福建司法,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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