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從違法建築零補償到三百八十萬巨額補償

——貴陽石先生的維權之路

辦案律師:周濤

關鍵字:自建房、違法建築、補償

委託人石先生在貴州省貴陽市市中心位置某社區一樓有一套住房, 在該住房前擴建了一個門面房並合法經營小型超市。 該自建房建於1998年, 雖未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但經營多年, 相關部門從未質疑該房屋的合法性。 2014年該社區被納入徵收改造範圍。 徵收單位未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法定徵收程式。 對於自建的門面房, 徵收單位將其認定為違法建築, 決定對其不予補償。 石先生認為其自建的門面房已經使用多年,

且合法取得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不能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石先生向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諮詢,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周濤律師為其解答:將自建門面房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依據是《城鄉規劃法》, 但是石先生建設自建門面房時, 《城鄉規劃法》尚未頒佈實施,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不能依據2008年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認定1998年建設的房屋為違法建築。

經過對案情的詳細探討, 石先生認為周律師辦案經驗豐富, 專業知識運用嫺熟, 遂決定委託周濤律師作為代理人, 參與其與徵收單位等相關部門協商等法律事務。 周律師在代理案件後, 制定了周密而緊湊的維權計畫。 首先對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為加快徵收步伐, 徵收單位向法院施加壓力, 徵收決定案很快作出判決, 判決維持徵收決定;徵收單位很快作出補償決定, 周濤律師在補償決定的6個月起訴期限快截止時, 對補償決定提起訴訟;在訴訟程式層層推進的同時, 周濤律師説明石先生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對徵收房屋和用地的審批程式進行審查, 對違法審批程式提起覆議和訴訟。 由徵收程式的違法性以及訴訟案件的快審快判, 辦案經驗豐富的周律師知道, 徵收單位的一切行為, 包括對自建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 不過是為了少補償、快搬遷。 石先生必須針對徵收單位行為的違法之處, 及時提出相應法律程式, 積極維權, 爭取在房屋被司法強拆前爭取協商談判的機會。

2015年3月, 終於如周律師所料, 城管局對石先生作出限期拆除決定, 依據《城鄉規劃法》認定其自建房屋為違法建築, 並責令其限期拆除, 2015年9月, 周濤律師又幫助石先生對限期拆除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周律師認為, 這個訴訟是整個維權過程的核心, 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 無論從實體還是程式上都是違法的, 一旦開庭審理該案, 周律師相信法院會依法將該決定予以撤銷。 2015年10月, 已經迫不及待的徵收單位, 在補償決定案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情況下, 委託拆遷公司對石先生房屋所在樓房進行拆除, 拆除過程中造成石先生屋頂大面積磚瓦脫落, 門窗也被毀壞, 石先生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周濤律師針對該違法行為及危險狀況, 及時向徵收單位發律師函, 告知其強拆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

在接連的訴訟程式和律師函溝通之後, 徵收單位終於主動與石先生協商, 但仍然堅稱石先生的自建房未經審批, 應認定為違法建築,

不予補償。 周律師對該觀點和理由予以反駁:首先,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不能依據2008年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認定1998年建設的房屋為違法建築;其次, 即便石先生的自建房屋違反了控制性詳細規劃, 那麼可以以罰款等形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和糾正, 不一定要限期拆除;再次, 該自建房屋已經使用經營十幾年, 如果違反城鄉規劃, 相關部門應積極履行職責對其進行查處, 現面臨徵收時才對其進行違法性認定, 顯然是為了實現不補償的目的, 且超過了法定期限;最後, 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 應當履行法定的立案調查等程式, 並非城管部門直接作出一紙決定, 就可以將合法經營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 周律師的陳述有理有據, 徵收單位的工作人員無言以對。最終,徵收單位作出妥協,撤銷了限期拆除決定,對石先生的自建房屋以合法經營性用房的價格予以補償。由於地處市中心,石先生幾十平米的超市獲得三百多萬的補償。

石先生喜出望外,原以為自建部分能按照合法住宅價格予以補償就已經很滿足,沒想到最終按照經營性用房的標準補償。石先生感慨補償標準帶來驚喜的同時,更感激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和周律師的執業能力和辦案經驗。

律師點評:

石先生的自建門面房本來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經律師代理後,採取了一系列維權措施,行政覆議、行政訴訟、律師函溝通,各個環節緊密相扣,相互促進,最終徵收單位承受不住壓力,主動找委託人協商,將自建房屋認定為合法建築,且給予較高的補償標準。律師認為,在辦案過程中,要看到問題實質,政府相關部門將委託人的自建房認定為違法建築,其目的是不補償或者少補償。律師需熟練掌握關於違法建築認定的法律依據和相關知識,以便在庭審和談判時掌握主動權。但是不能被動地困於這一個問題或者環節,而應該嘗試從其他環節著手,對徵收的各個程式予以審查,找到違法之處,對其提起相關程式,引起徵收單位和相關部門的反思和重視,從而實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徵收單位的工作人員無言以對。最終,徵收單位作出妥協,撤銷了限期拆除決定,對石先生的自建房屋以合法經營性用房的價格予以補償。由於地處市中心,石先生幾十平米的超市獲得三百多萬的補償。

石先生喜出望外,原以為自建部分能按照合法住宅價格予以補償就已經很滿足,沒想到最終按照經營性用房的標準補償。石先生感慨補償標準帶來驚喜的同時,更感激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和周律師的執業能力和辦案經驗。

律師點評:

石先生的自建門面房本來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經律師代理後,採取了一系列維權措施,行政覆議、行政訴訟、律師函溝通,各個環節緊密相扣,相互促進,最終徵收單位承受不住壓力,主動找委託人協商,將自建房屋認定為合法建築,且給予較高的補償標準。律師認為,在辦案過程中,要看到問題實質,政府相關部門將委託人的自建房認定為違法建築,其目的是不補償或者少補償。律師需熟練掌握關於違法建築認定的法律依據和相關知識,以便在庭審和談判時掌握主動權。但是不能被動地困於這一個問題或者環節,而應該嘗試從其他環節著手,對徵收的各個程式予以審查,找到違法之處,對其提起相關程式,引起徵收單位和相關部門的反思和重視,從而實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