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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軟體權利人可針對遊戲中美術、文字作品單獨行使著作權

【案情簡介】

網易公司表示, 其對“夢幻西遊”及“<夢幻西遊2>口袋版”兩款遊戲及其中遊戲人物、道具等的形象及其名稱等享有著作權。 同時, 對“夢幻西遊”及其中多個人物、道具、技能、門派等的名稱享有注冊商標權。 網易公司發現由光宇公司、世紀公司共同推出, 掌聚公司作為總經銷商和運營商的“口袋夢幻”遊戲大量抄襲上述兩款遊戲中的核心人物、地圖、門派及道具的形象和名稱等內容。 網易公司認為, 三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著作權、商標權, 同時, 三被告在遊戲宣傳文章中發佈混淆言論, 故意引起消費者的誤認,

非法利用網易公司及遊戲品牌的影響力, 構成不正當競爭, 遂訴至法院, 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 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10萬元。

世紀公司對網易公司主張的著作權沒有爭議, 但認為“<夢幻西遊2>口袋版”登記的時間晚於其“口袋夢幻”運營時間;夢幻西游的商標權是博冠公司所有, 網易公司不享有訴權;網易公司主張的不正當競爭沒有法律依據。

掌聚公司稱其經世紀公司許可, 負責推廣涉案遊戲, 不是出品方。 光宇公司表示其僅是涉案遊戲的運營方。 二者均否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 “夢幻西遊”遊戲軟體是一款西遊題材的角色扮演類網路遊戲, 其除包含電腦程式及其有關文檔外,

根據遊戲設計需要包含了相應的美術作品、文字作品, 遊戲軟體的作者亦可針對上述作品單獨行使著作權。 經比對, 三個遊戲中的相關美術形象基本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相關文字表述中存在相同或類似的內容, 且使用了網易公司遊戲的情節設計、人物關係、背景等內容, 屬於相同表達, 侵犯了網易公司對相關美術作品、文字作品享有的合法權利。 三被告亦侵犯了“夢幻西遊”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網易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法官釋法】

本案是對網路遊戲全方位保護的典型案例, 從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三個方面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厘清了網路遊戲特別是角色扮演類遊戲的著作權保護側重點, 認定此類遊戲軟體除了包含電腦程式及其有關文檔外, 亦根據遊戲設計需要包含了相應的美術作品、文字作品, 遊戲軟體的權利人亦可以針對上述作品單獨行使著作權。 在認定是否侵犯商標權時, 應結合雙方遊戲的具體情況予以判斷, 以是否導致公眾混淆誤認為依據。 網路遊戲軟體的正當競爭利益也應獲得保護, 不當宣稱涉案遊戲之間存在傳承關係, 惡意搭便車的, 構成不正當競爭。

(配圖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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