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網易公司表示, 其對“夢幻西遊”及“<夢幻西遊2>口袋版”兩款遊戲及其中遊戲人物、道具等的形象及其名稱等享有著作權。 同時, 對“夢幻西遊”及其中多個人物、道具、技能、門派等的名稱享有注冊商標權。 網易公司發現由光宇公司、世紀公司共同推出, 掌聚公司作為總經銷商和運營商的“口袋夢幻”遊戲大量抄襲上述兩款遊戲中的核心人物、地圖、門派及道具的形象和名稱等內容。 網易公司認為, 三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著作權、商標權, 同時, 三被告在遊戲宣傳文章中發佈混淆言論, 故意引起消費者的誤認,
世紀公司對網易公司主張的著作權沒有爭議, 但認為“<夢幻西遊2>口袋版”登記的時間晚於其“口袋夢幻”運營時間;夢幻西游的商標權是博冠公司所有, 網易公司不享有訴權;網易公司主張的不正當競爭沒有法律依據。
掌聚公司稱其經世紀公司許可, 負責推廣涉案遊戲, 不是出品方。 光宇公司表示其僅是涉案遊戲的運營方。 二者均否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 “夢幻西遊”遊戲軟體是一款西遊題材的角色扮演類網路遊戲, 其除包含電腦程式及其有關文檔外,
【法官釋法】
本案是對網路遊戲全方位保護的典型案例, 從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三個方面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配圖來源於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