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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臺教育督導條例 教育督導機構須聽取各方代表意見

東南網3月31日訊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教育督導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要求, 教育督導機構須聽取各方代表意見, 督學每年至少分別召開一次責任區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代表座談會。

《條例》明確, 督學是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 包括專職督學、兼職督學。 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命, 兼職督學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 兼職督學任期三年, 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 兼職督學任期內具有專職督學同等職權。

教育督導機構對學校實施的教育督導, 應包括學校自主辦學和民主管理情況;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情況;學校招生、課程實施、安全、健康等制度建設與執行情況;教育經費、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配備管理與使用情況等方面。

《條例》要求, 教育督導機構對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學校實施督導, 應聽取學生及其家長、教師、社會公眾、社區單位、相關社會組織等方面代表的意見。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主動將督學的姓名、聯繫方式等基本資訊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佈, 並公示在責任區內學校的顯著位置, 學生及其家長、教師等對學校規範辦學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可以直接向責任督學反應。 督學每年至少分別召開一次責任區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代表座談會。

據瞭解, 福建已於1987年恢復並逐步建立教育督導制度, 省、市、縣(區)三級先後成立了教育督導機構。 但福建教育督導活動中還存在機構不健全、行為不夠規範、督導報告運用不夠有力等問題, 這一法規將填補福建在教育督導方面缺少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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