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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中的突出問題有哪些?

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 金融機構在個人消費貸款業務中存在諸多不規範情形, 尤其是汽車消費貸款合同問題較為突出, 給審理工作帶來困難, 也使國家財產遭受一定經濟損失。

一是空白的個人消費貸款合同由汽車經銷商掌握, 在辦理購車貸款時, 經銷商一般要求借款人只在空白合同中簽字, 事後再由其工作人員補填貸款金額、期限、月還款金額等內容。 這就給一些不法經銷商留下了可乘之機。 在訴訟中, 借款人往往對貸款合同的內容意見較大, 貸款合同甚至出現過貸款金額超出所購車輛價值的情況,

給法院查明案件事實造成一定困難, 客觀上也存在一些不穩定因素。

二是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信譽程度、收入證明、還款能力和真實住址等審核不嚴, 存在糾紛隱患。 一旦發生訴訟, 往往出現借款人無從查找、不具備還款能力、借款人與實際購車人不符等情形。 這些問題不但拖延了案件審理週期, 加大了審判工作難度, 還使一些判決無法執行, 影響了生效裁判的公信力, 給金融機構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三是金融機構對擔保人資質情況審查不嚴。 一些經銷商為了擴大銷售業績, 往往在同一家金融機構為多筆貸款充當擔保人。 貸款合同發生糾紛後, 有的擔保人在金融機構預留的保證金不足以償還逾期貸款及利息,

有的擔保人則下落不明無從查找, 個別擔保人還在要求借款人交納逾期貸款本息或全部貸款本息後不轉交金融機構, 使得借款人在訴訟中對立情緒較強, 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及時維護。

四是金融機構在審查貸款合同時, 未能審查借款人的簽字是否真實, 是否代表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在訴訟中, 有的借款人答辯稱自己從未在貸款合同上簽字, 也未貸款購車, 經委託有權機構進行筆跡鑒定, 貸款合同中借款人的簽字並非本人所寫。 在這種情況下, 由於涉嫌合同詐騙, 只能裁定駁回金融機構起訴, 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五是貸款業務辦理存在漏洞,

對經銷商的監督較弱。 借款人的還款帳戶一般由經銷商憑藉款人身份證影本在金融機構開戶, 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也直接打入經銷商指定的帳戶。 一些經銷商往往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 一車多貸、將貸款挪作他用, 不但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也損害了金融結構的財產利益, 造成國家財產不可彌補的損失。

針對上述問題, 筆者建議銀行密切關注國家汽車方面的相關政策, 嚴格執行貸前審查制度, 加強貸款風險的管理, 加強貸款資格審查, 加強貸後管理和檢查, 制定落實有效的監督制約措施。 在清欠催討不成時, 宜儘早訴訟, 盡可能地減少和挽回不良車貸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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