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 金融機構在個人消費貸款業務中存在諸多不規範情形, 尤其是汽車消費貸款合同問題較為突出, 給審理工作帶來困難, 也使國家財產遭受一定經濟損失。
一是空白的個人消費貸款合同由汽車經銷商掌握, 在辦理購車貸款時, 經銷商一般要求借款人只在空白合同中簽字, 事後再由其工作人員補填貸款金額、期限、月還款金額等內容。 這就給一些不法經銷商留下了可乘之機。 在訴訟中, 借款人往往對貸款合同的內容意見較大, 貸款合同甚至出現過貸款金額超出所購車輛價值的情況,
二是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信譽程度、收入證明、還款能力和真實住址等審核不嚴, 存在糾紛隱患。 一旦發生訴訟, 往往出現借款人無從查找、不具備還款能力、借款人與實際購車人不符等情形。 這些問題不但拖延了案件審理週期, 加大了審判工作難度, 還使一些判決無法執行, 影響了生效裁判的公信力, 給金融機構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三是金融機構對擔保人資質情況審查不嚴。 一些經銷商為了擴大銷售業績, 往往在同一家金融機構為多筆貸款充當擔保人。 貸款合同發生糾紛後, 有的擔保人在金融機構預留的保證金不足以償還逾期貸款及利息,
四是金融機構在審查貸款合同時, 未能審查借款人的簽字是否真實, 是否代表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在訴訟中, 有的借款人答辯稱自己從未在貸款合同上簽字, 也未貸款購車, 經委託有權機構進行筆跡鑒定, 貸款合同中借款人的簽字並非本人所寫。 在這種情況下, 由於涉嫌合同詐騙, 只能裁定駁回金融機構起訴, 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五是貸款業務辦理存在漏洞,
針對上述問題, 筆者建議銀行密切關注國家汽車方面的相關政策, 嚴格執行貸前審查制度, 加強貸款風險的管理, 加強貸款資格審查, 加強貸後管理和檢查, 制定落實有效的監督制約措施。 在清欠催討不成時, 宜儘早訴訟, 盡可能地減少和挽回不良車貸帶來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