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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觀瀾」玉器損害賠償應明碼標價

繼今年6月份一名女遊客在雲南省瑞麗市“手滑”摔壞30萬手鐲後, 10月3日, 一位遊客在雲南省騰沖市選購翡翠時再次“手滑”, 摔損一售價28萬元的翡翠掛件。 最終, 經雙方協商, 遊客賠償店家3000元化解此事。 此事一經傳播引起廣泛關注。 10月4日, 騰沖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對該事件發佈回應稱, 該掛件只是拋光面受到輕微刮傷, 不影響掛件整體品質。

讓我們先回顧一下6月份那次“手滑”事故的處理結果。 據悉, 被遊客摔壞的玉鐲經協力廠商鑒定部門估價為18萬元, 店方同意女遊客賠償17萬元了結此事, 但女遊客身上僅能拿出1萬元。

由於差距太大, 雙方經警方調解後仍沒有達成賠償協議, 後續將通過法律程式解決。 而這次, 遊客摔損的是售價28萬元的翡翠掛件, 僅賠3000元就化解此事, 同樣都是在雲南, 同樣都是高價玉器, 為何會出現如此迥然不同的結果?

俗話說“黃金有價玉無價”, 但既然作為商品出售, 玉器的材料來源、加工成本等並非是不能計算的, 應該有其指導價格。 同樣, 玉器的損害賠償不能也處於“無價”狀態, 賠償標準不能模糊, 否則, 勢必會傷害賠償公平, 傷害消費者一方乃至經營者一方的權益。 雲南這兩起顧客摔壞玉器商品事件, 處理結果差距之大, 不能不讓人疑惑。 在經歷了多起“高價售、低價賠”事件後, 普通大眾已經對玉石的真實價格產生強烈的好奇心,

工商部門是否可以借此機會對玉石市場價格、玉石損害賠償標準等進行規範和整頓?畢竟, 對一些市場指導價不明、銷售規範性不強的商品, 公眾還是希望能“明明白白”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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