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今年6月份一名女遊客在雲南省瑞麗市“手滑”摔壞30萬手鐲後, 10月3日, 一位遊客在雲南省騰沖市選購翡翠時再次“手滑”, 摔損一售價28萬元的翡翠掛件。 最終, 經雙方協商, 遊客賠償店家3000元化解此事。 此事一經傳播引起廣泛關注。 10月4日, 騰沖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對該事件發佈回應稱, 該掛件只是拋光面受到輕微刮傷, 不影響掛件整體品質。
讓我們先回顧一下6月份那次“手滑”事故的處理結果。 據悉, 被遊客摔壞的玉鐲經協力廠商鑒定部門估價為18萬元, 店方同意女遊客賠償17萬元了結此事, 但女遊客身上僅能拿出1萬元。
俗話說“黃金有價玉無價”, 但既然作為商品出售, 玉器的材料來源、加工成本等並非是不能計算的, 應該有其指導價格。 同樣, 玉器的損害賠償不能也處於“無價”狀態, 賠償標準不能模糊, 否則, 勢必會傷害賠償公平, 傷害消費者一方乃至經營者一方的權益。 雲南這兩起顧客摔壞玉器商品事件, 處理結果差距之大, 不能不讓人疑惑。 在經歷了多起“高價售、低價賠”事件後, 普通大眾已經對玉石的真實價格產生強烈的好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