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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對兒媳不懷好意 獲刑一年

本報訊男子在兒媳婦的臥室, 對其不懷好意。 兒媳婦掙脫後跑到室外, 被診斷為應激相關障礙。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男子張某被認定強制猥褻犯罪, 獲刑一年。

 兒媳婦被診斷應激相關障礙

2016年7月13日24時許, 男子張某在其兒媳婦家臥室內, 用雙手抓著兒媳婦的肩膀往床上按, 並將其按倒在床上。

在此過程中, 導致兒媳婦左肩部受傷。

之後, 兒媳婦掙脫並跑到室外。

經司法鑒定, 兒媳婦醫學診斷為應激相關障礙(創傷後應激障礙)。

公訴機關將此案公訴到法院後,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 張某辯稱其將粘在兒媳婦胸前的蛋糕順手彈了一下,

對此兒媳婦反應極大, 隨後跑出屋門。

張某的辯護人也提出, 兒媳婦的左肩傷情是在2016年7月20日形成, 與張某無關。

辯護人還辯稱, 兒媳婦的司法鑒定違反法定程式, 不應採信。

法院認定公公強制猥褻 判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 張某以暴力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行為, 已構成強制猥褻罪。

因張某的供述與兒媳婦陳述、證人證言、通話記錄、視聽資料等證據不符, 且張某對其辯解並無證據予以證明, 所以合議庭對張某的供述和辯解不予採信。

兒媳婦的陳述與張某通話記錄、視聽資料、微信截圖、傷情鑒定等均一致, 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足以認定本案事實。

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醫院住院記錄,

能夠證明兒媳婦于2016年7月15日被醫院確診為腦神經官能症、左肩外傷, 所以對辯護人的辯解, 不予支持。

經查, 張某在得知鑒定結果後並未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 且並未在庭審中向法庭申請重新鑒定, 所以對辯護人此項辯解, 不予支持。

辯護人辯稱認定張某無罪的證據(即兒媳婦衣服上是否粘有蛋糕)因無法鑒定而沒有採納。 兒媳婦衣服上是否粘有蛋糕, 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所以對辯護人此項辯解, 不予支持。

2017年5月, 興城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某犯強制猥褻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後, 張某不服, 提出上訴。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二審結果, 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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