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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原告“馬大哈” 寫錯被告名稱被駁訴

(李忠勇 王雲花)9月下旬以來, 井陘縣法院民二庭在審理受理的合同糾紛案件中, 連續發現4名原告因起訴前馬虎寫錯被告的名稱, 不符合法定條件, 被依法駁回起訴, 不僅使原告耽誤了維權的時間, 造成經濟損失, 而且也浪費了司法資源, 給法院增加了人力物力負擔。

2013年6月9日至2015年7月19日, 原告李某向被告河北某化工化肥有限公司供應煤炭, 被告不履行合同規定, 尚欠20余萬元未支付, 原告向法院提起起訴。 可是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原告在起訴書中將被告的名稱“河北某化工化肥有限公司”寫成“河北省”,

多了一個“省字”, 與合同書簽屬的名稱不符, 一字之差造成不符合法定條件, 被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原告陳某和原告井陘縣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起訴的是同一被告江蘇九鼎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陳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其濱河華府一期工程施工款77.9萬元;郝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其2014年至2015年底所欠供磚款11.5萬餘元。 可是, 兩原告在起訴前未對被告的名稱進行核實, 9月12日, 當法官千里迢迢趕到江蘇省給被告送達法律文書時卻找不到這家公司, 後經去徐州工商局查閱檔案, 才發現該公司早已更名, 給法院無端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 法院認為, 兩原告的起訴均不符法定條件, 分別依法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書。

還有一起是原告井陘縣某建築設備租賃站代表人高某與被告江西際洲某集團有限公司的租賃合同糾紛, 原告在起訴書中將被告名稱中的“際洲”寫成“際州”, “洲”字少了三點水, 寫成別字, 原告提出撤訴申請, 法院裁定准許原告撤訴, 並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305.5元。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相關規定, 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因此, 原告在起訴前一定要認真核實清楚被告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準確無誤後再向法院遞交起訴書, 如果寫錯被告名稱, 被駁回起訴, 既耽誤原告維權的時間,

損害自身的利益, 又會給法院在審查、送達等環節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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