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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企業應如何看待三部委檔?

針對部分建築業企業反映的「取得抵扣憑證有難度、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有障礙、異地施工預繳稅款有困難」等問題, 近日三部委聯合印發的稅總發〔2017〕99號文從三個方面提出了九條措施(點擊查看:重磅文件!三部委聯合發文要求進一步做好建築業營改增試點工作)。 筆者談談個人的學習心得。

1、今年以來, 針對建築業的稅收政策不斷出臺, 凸顯國家對建築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重視。 3月份王軍局長在兩會期間表態將「完善建築業增值稅政策」, 4月中旬出臺11號公告, 7月下旬再出58號文, 這是四大行業中絕無僅有的。

2、儘管政策頻出, 而且大多是因應納稅人的呼聲而制定的特殊的、甚至是有違稅制的政策(如11號公告允許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服務按照兼營原則處理、認可集團內部資質共用的稅收合法性, 58號文剝奪了一般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權利), 建築業企業仍然感覺不解渴, 這說明可能真的不是稅收政策的問題了。

3、住建部作為行業主管部門首次與財稅部門聯合發文, 不再就稅收政策論政策, 而是從規範市場主體行為, 加強部門整合, 營造有序競爭市場環境的角度出發, 也許是最後一劑藥方。

4、筆者認為, 建築業企業要重點關注, 深刻領會以下三條措施:

一是, 稅務部門將加強對砂土石料等建材銷售企業的稅收檢查,

及時處理拒絕開票、加價開票等違規行為。

主要是針對砂土石料等地材專票難取得的問題。

二是, 稅務部門和住建部門將進一步加強資訊共用, 對於增值稅繳納單位與工程承包方不一致的項目, 重點核查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

這一點建築業企業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 是藥三分毒。

三是, 要求任何地區和單位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以外的建築業參加工程投標, 嚴禁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築業企業在本地區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這一點本來就是11號公告的後遺症, 真能治好, 普天同慶。

5、財稅〔2016〕58號文發佈以後, 筆者曾經預測, 營改增試點期間再針對建築業出臺新政策的可能性不大。

此次稅總發〔2017〕99號文出臺, 進一步印證了筆者的猜測。

政策已經制定, 舞臺已經搭好, 戲怎麼唱, 關鍵還是在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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