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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知識問答(四)

31、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併、撤銷的, 如何受理?

答: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併、撤銷的, 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 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3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時如何處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時, 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 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

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 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 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 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 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33、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不得怎樣?

答: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不得隱瞞、謊報、緩報, 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34、對於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怎樣?

答:對於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 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35、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什麼?

答: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 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 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宣傳法制、教育疏導, 及時妥善處理, 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36、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 什麼情況下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採納?

答:信訪人反映的情況, 提出的建議、意見, 有利於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採納。

37、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什麼情況下應當回避?

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應當回避。

38、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

應當如何取證?

答: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 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 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39、對什麼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答: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 可以舉行聽證。

40、聽證的方式及其他規定是怎樣的?

答: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 查明事實, 分清責任。 聽證範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轉載於:《阿拉善開發區信訪局》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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