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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不摻雜個人情緒,說說薑至鵬與前妻借貸糾紛到底咋回事

今年2月14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對涉及薑至鵬及其前妻張之悅的借貸糾紛案作出二審民事判決。 此前, 張之悅不服一審判決, 提出上訴, 請求改判薑至鵬與張之悅共同歸還張之悅母親林亞斐借款本金9萬元及利息。 法院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根據判決書, 通俗地解釋這件事, 來龍去脈是這樣的:

姜至鵬的前妻叫張之悅, 張之悅問她親媽(也就是林亞斐)借了9萬塊錢。 現在, 她要求薑至鵬和她一塊向她媽還錢, 包括利息。 薑至鵬不同意。

2015年5月開始, 薑至鵬和張之悅開始分居, 張之悅沒工作, 薑至鵬每個月給她生活費。 從2015年2月至6月, 5個月之內, 給張之悅共轉帳了十四萬五千, 遠遠超過9萬的借款。

而張之悅借的這9萬塊錢, 到底該自己還, 還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塊還?主要要看兩點:一是雙方是否有共同舉債的意願, 二是這筆借來的錢是不是兩個人一塊用了。

首先, 張之悅聲稱, 薑至鵬知道借9萬這回事, 但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這一點。 而且薑至鵬個人聲稱, 自己沒有借錢的意願。

其次, 我們可以看到, 薑至鵬在5個月之內, 給張之悅轉了十四萬五千元作為生活費, 這個錢已經遠遠超過九萬, 也就是說薑至鵬沒有借債的必要。

而且, 張之悅借錢的時候薑至鵬和張之悅已經分居了。 而且張之悅借這個錢, 說是要還房貸, 但沒有及時還, 理由是自己想合理安排錢款。 但她借的是親媽的錢, 錢不夠了可以隨時再借, 所以張之悅的說法不合理。

另外, 當張之悅明知薑至鵬和她分居, 且不再給她生活費的時候, 依然沒有降低自己較高的生活水準, 所以“借的錢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成立。

判決書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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