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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停在這,撞死一個,我怎麼辦?

對於“撞”出事故, 很多人都會認為是車輛駕駛是發生, 但是對於“撞”出事故的責任劃分都是不一樣的, 這都要交警要判定, 但是要承責的一般都會有車主與其他事故相關的人?但是飛來橫禍地“撞”出事故, 車主會怎樣?請看下文對於四種飛來橫禍地“撞”出事故的, 對於車主的處理。

案例一 :停在自家門口的車“撞”死人

基本案情

2017年初的一晚, 江蘇男子朱喝完酒後駕駛電瓶車回家, 不甚撞到陳先生停在自家門口的小轎車, 經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 載明“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0mg/100ml, 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但朱某家屬堅持認為, 陳先生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向其索賠40余萬元。

近日, 江陰法院審結了該起交通事故糾紛。 儘管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法官解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 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 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因此, 陳先生需在無責賠償範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又因陳先生在保險公司承保了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 他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經過計算, 法官做出由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親屬10萬余元的判決, 並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1)觀點一: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 陳先生不存在任何過錯, 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對機動車一方採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即交通事故中, 只要造成損害了, 不論機動車一方有無過錯, 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哪怕半點過錯都沒有, 也得承擔上限10%的賠付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通過均衡整個社會利益、調整雙方衝突、讓優者承擔責任、合理分配損失來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 它對於個別案件的適用可能有失公允, 但它體現的是整體的公平和正義。

(2)觀點二:

此案並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因為該條款要求交強險進行賠付, 而交強險賠付的前提是車輛在行駛過程中, 但陳先生的車停在自家門口, 只能算是車輛在使用過程中, 這是商業險的承保範圍, 不受法律強制規定。

儘管根據法院判決, 由保險公司對死者家屬進行賠付, 但對陳先生而言, 其次年的保費會因此上浮, 財產損失還是轉嫁到了車主頭上, 這對沒有任何過錯的陳先生來說是不公平的。

此外, 本案中肇事方負事故全部責任, 如果事故對陳先生的車輛造成損傷, 車主陳先生有權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向肇事方要求索賠。

案例二:小孩扒貨車摔傷, 司機車、證被扣

基本案情

今年3月12日, 深圳男孩亮亮(化名)在玩耍過程中,

扒上路上正在等紅燈的貨車。 視頻截圖顯示, 亮亮兩隻手扒的是貨車正後方的鐵杆, 腳下剛好有個臺階可以踩。 綠燈亮後, 司機轉彎啟動前行500米左右後, 亮亮從車上跌落, 隨後被送醫搶救。

據瞭解, 亮亮是急性重型­腦損傷, 手術後清醒基本脫離危險, 後續還需要治療。 亮亮的父親無力支付醫藥費, 他認為司機未注意到情況, 應該承擔責任。

對此, 司機表示自己已及時送亮亮去醫院, 目前他的車和證都被扣, 自己也是受害者。 目前事件仍在處理中。

律師分析

亮亮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條規定,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

在此次事故中, 亮亮的過錯行為是導致這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所以他應該承擔這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貨車司機不承擔責任。此外,亮亮的父母沒有教育及看管好好自己的孩子,他們也負有一定責任。

案例三:違規停車間接引發事故

基本案情

今年1月13日,河南南陽李女士駕車時被交警攔下,被告知交警緝查布控系統預警顯示,她的車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原來,去年12月16日,李女士的車停在路右側的非機動車道上,一輛電動車沿建設路自東向西行駛時,為躲避李女士的車駛入機動車道,這時機動車道內正好有一輛公車經過,電動車蹭到公車的車身後倒地,事故致電動車駕駛人一隻腳骨折。

李女士認為,自己的車在路邊停著,沒有撞到別人,也沒有被撞,當時也是出於這個考慮才駕車離開的,她認為把自己牽扯進事故中來很冤枉。

律師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李女士違規停車,其行為造成交通事故,且在事故發生後駕車駛離現場,其行為構成肇事逃逸。

律師分析,電動車主將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李女士的行為對於此次交通事故存在過錯,負次要責任。

案例四:跳橋自殺被車撞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因工作不順,河北30歲的王女士從北京一鐵道橋跳下準備自殺,卻撞上途經此處的吊車,命雖然保住了,但雙臂需要截肢。

事發後,她以交通肇事為由起訴吊車司機、車主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殘疾輔助器械費、醫療費等共103萬餘元。被告方則認為原告跳橋輕生,拒絕擔責。當年9月,北京昌平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司機在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難以發現跳橋的人,車輛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其行為不存在過錯。

且王女士跳橋自殺對死亡這一結果存在放任,屬於主觀故意。故司機被判無責。失足落橋司機亦不承擔責任。理由如上,司機不存在過錯。

此案中,跳橋者是直接撞在車上,司機無法預先判斷或及時躲避,所以無責。

如果跳橋者先接觸到地面,車子再壓過去,則有兩種情形。

情形一:跳橋者接觸地面後已經死亡,車子再壓過去,車主無責。

情形二:跳橋者接觸地面後未死亡,車子再壓過去,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車輛駕駛者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以正常時速行駛,且在正常行駛情況下難以發現跳橋的人,其行為不存在過錯,車主無責;

(2)車輛駕駛者存在未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或者超速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行為,未履行注意義務,車主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綜上,在日常生活中,總是避免不了“飛來橫禍”,我們能的是防範于未然,因為誰也不知道下一秒會發生什麼事;除此之外,懂得如何處理也是十分重要的。

所以他應該承擔這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貨車司機不承擔責任。此外,亮亮的父母沒有教育及看管好好自己的孩子,他們也負有一定責任。

案例三:違規停車間接引發事故

基本案情

今年1月13日,河南南陽李女士駕車時被交警攔下,被告知交警緝查布控系統預警顯示,她的車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原來,去年12月16日,李女士的車停在路右側的非機動車道上,一輛電動車沿建設路自東向西行駛時,為躲避李女士的車駛入機動車道,這時機動車道內正好有一輛公車經過,電動車蹭到公車的車身後倒地,事故致電動車駕駛人一隻腳骨折。

李女士認為,自己的車在路邊停著,沒有撞到別人,也沒有被撞,當時也是出於這個考慮才駕車離開的,她認為把自己牽扯進事故中來很冤枉。

律師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李女士違規停車,其行為造成交通事故,且在事故發生後駕車駛離現場,其行為構成肇事逃逸。

律師分析,電動車主將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李女士的行為對於此次交通事故存在過錯,負次要責任。

案例四:跳橋自殺被車撞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因工作不順,河北30歲的王女士從北京一鐵道橋跳下準備自殺,卻撞上途經此處的吊車,命雖然保住了,但雙臂需要截肢。

事發後,她以交通肇事為由起訴吊車司機、車主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殘疾輔助器械費、醫療費等共103萬餘元。被告方則認為原告跳橋輕生,拒絕擔責。當年9月,北京昌平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司機在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難以發現跳橋的人,車輛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其行為不存在過錯。

且王女士跳橋自殺對死亡這一結果存在放任,屬於主觀故意。故司機被判無責。失足落橋司機亦不承擔責任。理由如上,司機不存在過錯。

此案中,跳橋者是直接撞在車上,司機無法預先判斷或及時躲避,所以無責。

如果跳橋者先接觸到地面,車子再壓過去,則有兩種情形。

情形一:跳橋者接觸地面後已經死亡,車子再壓過去,車主無責。

情形二:跳橋者接觸地面後未死亡,車子再壓過去,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車輛駕駛者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以正常時速行駛,且在正常行駛情況下難以發現跳橋的人,其行為不存在過錯,車主無責;

(2)車輛駕駛者存在未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或者超速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行為,未履行注意義務,車主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綜上,在日常生活中,總是避免不了“飛來橫禍”,我們能的是防範于未然,因為誰也不知道下一秒會發生什麼事;除此之外,懂得如何處理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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