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因沒有參加“新農合醫療保險”, 生病住院治療無法報銷, 兒子找到一個與父親名字相近的同村村民合謀, 以該村民的名義辦理父親住院治療手續騙領合作醫療費。 9月28日,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結該起詐騙案, 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亞兵拘役四個月, 緩刑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人王思政拘役三個月, 緩刑四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責令被告人王亞兵、王思政共同退賠被害單位沭陽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經濟損失人民幣17999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3年底,
案發後, 被告人王亞兵、王思政自動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亞兵、王思政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 騙取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費, 數額較大, 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亞兵、王思政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指控罪名正確, 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亞兵、王思政共同實施故意犯罪, 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亞兵、王思政犯罪後自動投案, 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系自首, 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亞兵案發後能退出部分涉案贓款, 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經考察, 對被告人王亞兵、王思政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案中, 被告人王亞兵夥同被告人王思政, 用“王思政”名義辦理王思華住院治療手續, 騙領合作醫療補償費, 王亞兵、王思政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於共同犯罪概念指出,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王亞兵、王思政共同實施犯罪, 符合共同犯罪概念, 以共同故意犯罪論處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