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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農業用水價格核定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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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農業用水價格管理, 維護供用水雙方合法權益, 促進農業節水, 保障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 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水利廳、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業用水價格核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蘇價規[2016]25號)和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辦發[2017]82號)等檔精神, 我局會同市水利局、財政局制定了《常州市農業用水價格核定管理試行辦法》。

主要內容有:

1

農業水價根據不同條件, 實行不同的定價管理。

(一)有集中水源地、有統一管理單位、灌溉面積達到中型以上灌區規模標準的,

灌區農業水價實行政府定價;

(二)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和小型灌區農業水價, 可實行政府定價,也可實行協商定價。

2

實行政府定價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水利、財政部門核定;按照《江蘇省農業用水價格核定管理試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中的有關規定,

進行成本監審, 履行定價程式。

3

實行協商定價的, 履行民主協商、鄉級監管、價格公示等程式。 具體由灌溉站管理或灌溉經營業主提供灌溉成本費用合法依據, 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人員、鄉鎮水利站、村委負責人、村民代表等相關人員集體審議,

審議的價格初步方案在村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辦公地及灌溉泵站等主要場所進行公示。

4

各地應出臺縣(市、區)級農業水價管理細則, 確保完成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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