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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人,快去交供暖費!政府剛下文,今年的供暖達標溫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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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從10月9日開始, 各熱力公司將集中收取供暖費用, 每個熱力公司的繳費方式和繳費點不同, 你可得睜大眼睛仔仔細細地看好了, 以免誤了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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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冬供暖變化不少!收費標準、繳費方式、供熱範圍……最全攻略在此, 速速收藏!

北風那個吹呀,

小雨那個飄~

從早上出門開始,

相信大家已經感受到了這股冷空氣的巨大威力~

每年一到這個時候,

小編我一不盼放假,

二不盼漲工資,

就盼著趕緊通暖氣,

過上穿著短袖吃雪糕

看窗外漫天雪花飄的生活!

不過, 要是暖氣溫度不夠,

我這個願望可實現不了。

想必各位跟我一樣,

每到供暖季,

都很關注這些焦點問題,

例如供暖溫度如何才算達標,

供暖不達標該如何退費等等。

日前, 淄博市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熱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對相關供熱問題進行了明文規定。

2-3年完成老舊管網改造

《意見》要求, 各區縣要抓好供熱熱源建設,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 應首先考慮接入城市供熱管網實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不到的區域, 可結合實際, 使用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和生物質能、地熱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熱。

抓好供熱管網建設改造, 對於執行時間超過15年或損壞嚴重的老舊供熱管網, 要列出改造計畫, 積極推進改造, 用2-3年時間全部改造完成。 同時, 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將供熱設施逐步向鎮和農村社區延伸, 提高集中供熱普及率。

進一步推進供熱“蒸汽退城”工作。 對運行15年以上的供熱管網和跑冒滴漏嚴重的供熱管網要優先進行改造, 2017年年底前要將蒸汽管網全部退出居民供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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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24時室溫要達標

《意見》指出, 淄博市實行供熱調試期制度。 每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為供熱調試期,

從11月8日開始, 各供熱單位要啟動設備進行熱態調試, 認真調節管網熱平衡, 及時處理故障點、不熱點、過熱點, 逐步使所屬供熱設備及管網達到全面、穩定運行標準, 確保11月14日24時用戶室溫達到合格標準。

要嚴格執行正式供暖期限, 市、區縣政府確定的採暖期正式開始後, 各供熱單位要保質保量地進行供熱, 任何供熱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提前結束供熱。 市、區縣政府決定對採暖期進行延期, 供熱單位應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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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用熱率達到25%要供熱

《意見》明確要求,對居民社區等居住建築,實行用熱率開戶管理制度,總用熱率達25%以上的建成社區,供熱企業應當進行供熱。

對符合《山東省供熱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三個條件的,單元用熱率70%以上的居住建築,採暖期內使用者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18℃;單元用熱率30%以上、70%以下的居住建築,簽訂供用熱協定的,按協定執行,未簽訂協定的,採暖期內使用者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18℃;單元用熱率達不到30%的居住建築,由供熱企業決定是否供熱,如進行供熱,供用熱雙方應當簽訂協定,供熱溫度執行協定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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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不達標要退費

落實溫度不達標退費制度。採暖期供熱開始後,在滿足法規確定的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使用者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18℃。

按面積收取採暖費的,因供熱單位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單位應當按下列標準退還採暖費:室溫在16℃(含)-18℃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採暖費的20%;室溫在12℃(含)-16℃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採暖費的50%;室溫低於12℃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採暖費的100%。

在採暖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2日通知用戶;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根據停供時間退還相應採暖費。

採暖期內因供熱單位原因未供暖的,供熱單位應當退還實際未供暖天數全部採暖費。用戶未經供熱企業同意,擅自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換熱裝置或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的,不予退費,並依法予以查處。

淄檢新媒體出品

轉自:魯中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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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用熱率達到25%要供熱

《意見》明確要求,對居民社區等居住建築,實行用熱率開戶管理制度,總用熱率達25%以上的建成社區,供熱企業應當進行供熱。

對符合《山東省供熱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三個條件的,單元用熱率70%以上的居住建築,採暖期內使用者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18℃;單元用熱率30%以上、70%以下的居住建築,簽訂供用熱協定的,按協定執行,未簽訂協定的,採暖期內使用者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18℃;單元用熱率達不到30%的居住建築,由供熱企業決定是否供熱,如進行供熱,供用熱雙方應當簽訂協定,供熱溫度執行協定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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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不達標要退費

落實溫度不達標退費制度。採暖期供熱開始後,在滿足法規確定的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使用者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18℃。

按面積收取採暖費的,因供熱單位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單位應當按下列標準退還採暖費:室溫在16℃(含)-18℃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採暖費的20%;室溫在12℃(含)-16℃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採暖費的50%;室溫低於12℃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採暖費的100%。

在採暖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2日通知用戶;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根據停供時間退還相應採暖費。

採暖期內因供熱單位原因未供暖的,供熱單位應當退還實際未供暖天數全部採暖費。用戶未經供熱企業同意,擅自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換熱裝置或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的,不予退費,並依法予以查處。

淄檢新媒體出品

轉自:魯中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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