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 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訂立合併協議, 合併為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行為。
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根據形式可分為兩類:一是創設式合併, 指兩個以上的社歸併組成一個新社, 而原有的社歸於消滅的合併方式。 二是吸收式合併, 指一個以上的社歸併於其他社, 歸併後只有一個社存續、被歸併社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
合作社合併不僅涉及全體成員的利益, 而且涉及債權人等相關者的利益, 因此, 合作社合併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1)訂立合併協議。 參與合併的合作社各方, 通常先由理事會代表各自的合作社簽訂合併協定。 由於合作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方能進行,
(2)通過合併協議。 理事會代表各自合作社簽訂的合併協定, 須經各自合作社成員大會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 方能發生法律效力。 但需要明確幾點:其一, 如果合併的結果加重了成員的責任, 比如, 提高了每股金額等等, 那麼, 未經成員本人同意, 對其不產生約束力;其二, 對合併協議持有異議的成員, 可以退出原合作社;其三, 若參與合併的合作社有一方成員大會對合併協議決議不通過, 除非有特別約定, 否則原各方簽訂的合併協議即歸無效。
(3)編制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 合併協議經各自成員大會決議通過後, 參與合併的各方即應編制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 並經審計部門審計確認。 這些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及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備置於合作社, 以供合作社成員及其債權人查閱。
(4)通知債權人。 合作社進行生產經營, 不可避免地會對外產生債權債務。 合作社合併後, 至少有一個合作社喪失法人資格, 而且存續或者新設的合作社也與以前的合作社不同, 對於合作社合併前的債權債務, 必須要有人承繼。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 應當自合併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新設的組織承繼。
(5)實施合併。 合併協議經參與合併各方成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但是, 合併協議發生法律效力並不等於參與合併的各方已經合併。
(6)合併登記。 合作社合併後, 應當及時申請登記。 這裡所說的登記包括三種情況:其一, 合併後存續的合作社, 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二, 合併後消滅的合作社, 應當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其三, 合併後新設的合作社,應當申請辦理設立登記。
合併後新設的合作社,應當申請辦理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