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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楊某於2010年9月18日入職H電子公司(下稱公司), 因身份證遺失, 楊某冒用其妹妹的身份證與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 2014年8月, 楊某左手被機床壓傷。

楊某住院治療期間, 公司通過病歷知悉楊某的真實身份, 認為楊某以欺詐手段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 進而否認與楊某存在勞動關係, 並不同意為楊某申請工傷認定。 雙方協商無果後, 楊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要求確認楊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並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律師解析】:楊某與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根據該條規定,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楊某建立勞動關係。 雖然楊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但只要楊某實際提供勞動, 公司實際用工,

楊某和公司就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和用工期間, 具有一定的審查勞動者真實身份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審查不力, 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 楊某從2010年9月入職, 至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止, 已在公司工作將近5年, 公司完全能夠從日常的行政管理、工資領取和同事關係等方面知悉楊某的真實身份, 但公司並未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 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此類案件如果認定為勞動關係, 有利於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進而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

綜上, 楊某與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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