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於2010年9月18日入職H電子公司(下稱公司), 因身份證遺失, 楊某冒用其妹妹的身份證與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 2014年8月, 楊某左手被機床壓傷。
【律師解析】:楊某與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根據該條規定,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楊某建立勞動關係。 雖然楊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但只要楊某實際提供勞動, 公司實際用工,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和用工期間, 具有一定的審查勞動者真實身份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審查不力, 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 楊某從2010年9月入職, 至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止, 已在公司工作將近5年, 公司完全能夠從日常的行政管理、工資領取和同事關係等方面知悉楊某的真實身份, 但公司並未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 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此類案件如果認定為勞動關係, 有利於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進而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
綜上, 楊某與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