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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品名欄開“辦公用品”合法嗎?

發票品名欄開“辦公用品”合法嗎?

在過去, 經常的, 很多企業有意或無意的, 都喜歡在買東西時, 讓超市、小店等發票品名上開辦公用品,

然後進行內部報帳。 然而, 發票品名欄開“辦公用品”, 究竟合不合法, 對不對呢?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 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 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也就是說, 發票中的各欄(包括品名欄)要如實開具, 什麼是如實開具呢?說白了, 就是買的是什麼, 就開什麼。 可是如果明明買的是水壺, 結果開的是“辦公用品”四個字, 很明顯這與實際的品名就不符了, 既然不符, 自然不能算合格發票了。

而如果發票不合格, 輕的是不給報銷, 重的就是不能稅前扣除了。 因此, 作為企業人員, 在取得發票時, 如果還按過去老做法, 開“辦公用品”四個字, 稅務風險大大。

那麼如何避免這類風險呢?其實也很簡單,

如果買的東西少, 就直接發票品名欄開買的東西, 如果買的東西多, 就在發票後面附個清單。 這樣一來, 自然也就合規, 而沒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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