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品名欄開“辦公用品”合法嗎?
在過去, 經常的, 很多企業有意或無意的, 都喜歡在買東西時, 讓超市、小店等發票品名上開辦公用品,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 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 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也就是說, 發票中的各欄(包括品名欄)要如實開具, 什麼是如實開具呢?說白了, 就是買的是什麼, 就開什麼。 可是如果明明買的是水壺, 結果開的是“辦公用品”四個字, 很明顯這與實際的品名就不符了, 既然不符, 自然不能算合格發票了。
而如果發票不合格, 輕的是不給報銷, 重的就是不能稅前扣除了。 因此, 作為企業人員, 在取得發票時, 如果還按過去老做法, 開“辦公用品”四個字, 稅務風險大大。
那麼如何避免這類風險呢?其實也很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