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 一個在經濟高速發展時期耳熟能詳的詞。 何為臨時工?泛指在工作場所裡非正式雇用的勞工, 通常以日薪計酬。 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 臨時工又分成約聘雇員與人力派遣兩類。 聘用臨時工的目的事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 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 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上面是臨時工的一個官方定義。 現在臨時工的定義大家都明白了, 那事業單位臨時工的意思也就顯而易見了, 主要是指那些在事業單位幹的聘用職工。 據小編所知,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幹的活其實並不少, 很多一線的工作都有臨時工的身影。
在以前, 沒有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以勞務派遣形式工作, 收入不僅與在編人員差距較大, 也及時我們所說的“同工不同酬”, 也無法享受在編人員的福利待遇, 如落戶口、評職稱等。 在事業單位改革後,
好了, 咱們閒話就不多說了。 今天小編主要和大家討論的是事業單位臨時工, 如果被單位辭退後,
事業單位與單位臨時職工屬於勞動關係, 事業單位辭退臨時職工時就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上面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事業單位臨時工被辭退後,
法律所規定的一些補償。
小編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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