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農村土地承包過程中,農民需注意的7個問題

在實際生活中, 對於土地農民最關心的是什麼?今天咱們就根據農民的切身利益, 來解讀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各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

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則, 統一將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一種承包方式。

1、《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有哪些規定?

該法第六條明確:農村土地承包, 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條明確:承包期內, 婦女結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 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 鄉(鎮)人民政府等協調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 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承包耕地進行適當調整有哪些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明確:承包期內, 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但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地調整的, 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 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4、哪些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給新增人口?

① 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

② 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③ 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土地。

5、外來人口如何辦理土地承包手續?

外來人口承包土地, 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對實行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 承包方限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農戶、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作為承包方, 只能通過依法流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對採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等農村土地, 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但發包方發包給外來人口前, 應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的同意。 而在簽訂承包合同前, 發包方還必須對外來承包人進行資信調查, 對其經營能力進行審查, 再簽訂承包合同。

6、在什麼情況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為了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 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承包期內, 發包方原則上不得隨意收回, 調整承包方的承包地。

只有在下述三種情況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才可以收回農戶的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內, 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 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應當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方不交回的, 發包方可以收回。 二是承包期內, 承包方死亡絕戶的, 承包方自然消亡, 發包方可以收回。 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 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 發包方可以收回。

7、如何理解“增人不增地, 減人不減地”?

1993年,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1997年,中央又做出了“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並且實行“大穩定、小調整”。特別是2003年出臺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把黨的這一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黨的政策上升為國家法律。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主要體現了如下幾個原則:

一是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進一步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二是土地承包要尊重多數農民的意願,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農民的利益關係。

三是在穩定承包關係的基礎上,支持和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自願、有償流轉。

編輯丨彥 瑩

校對丨豔 霞

終審丨一 君

減人不減地”?

1993年,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1997年,中央又做出了“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並且實行“大穩定、小調整”。特別是2003年出臺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把黨的這一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黨的政策上升為國家法律。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主要體現了如下幾個原則:

一是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進一步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二是土地承包要尊重多數農民的意願,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農民的利益關係。

三是在穩定承包關係的基礎上,支持和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自願、有償流轉。

編輯丨彥 瑩

校對丨豔 霞

終審丨一 君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