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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率先將一般案件不批捕決定權下放給檢察官

新京報快訊 完善檢察官權責體系是本輪司法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近日, 北京市檢察院發佈消息稱, 今年以來進一步完善了司法責任制的一系列配套檔, 其中北京市檢察院在全國率先將一般案件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權下放給檢察官。

北京市檢察院發佈的消息顯示, 進一步完善檢察官的權責體系, 一項重要內容是將一般案件的決定權充分下放, 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 重大案件應當提交監察委員會決定討論。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 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此前就有專家針對檢察機關的司法責任制改革表示, 刑訴法中充滿了“由檢察長決定”的規定, 因此要運行新的檢察官辦案機制, 就要明確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的關係, 檢察長決定權能否下放給檢察官以及哪些權力可以下放?

北京市檢察院表示, 隨著檢察官獨立辦理一般案件的能力得到鍛煉提高, 將一般案件的決定權完全下放檢察官已經具備了條件, 也更加符合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方向。 北京市檢察院制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司法責任制的意見(試行)》, 在全國率先將一般案件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權下放給檢察官,

並同步修訂檢察官許可權清單, 更加突出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 激發了檢察官的主動性和責任心。

在放權的同時, 相應的監督也要跟上。 因此《意見》中提到, 完善不捕、不訴覆議案件辦理機制, 明確這兩類覆議案件由部門負責人或主管檢察長辦理。 完善案件公開辦理機制, 對存在較大爭議、有較大社會影響、可能存在影響司法公正因素的擬不批捕、不起訴案件及其申訴案件, 積極推進公開審查。 完善案件定期公佈和評查核查機制, 加快建立全市統一平臺, 定期公開檢察官依授權決定不捕、不訴案件情況。

其實不止北京市檢察院, 在本輪司改的大背景下, 全國檢察機關都在進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相關探索。

從今年10月1日起,

最高檢也正式運行新的司法辦案機制。 其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檢察官司法辦案權力清單(2017年版)》, 就明確了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檢察官之間的權力邊界, 清單將檢察權劃分為10類具體的檢察業務, 明確了每一類檢察業務中, 哪些可以由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作出決定或提出意見, 哪些由檢察長(副檢察長)作出決定, 哪些需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肖瑋對此稱, 權力清單使各類辦案主體的辦案許可權更加明確, 相應地, 責任也更加清晰, 同時也強化檢察官的主體地位, 增強其辦案責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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