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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歷史建築 最高可入刑

海峽網4月1日訊 (海都記者 劉世泉)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完成各項議程, 於3月31日下午閉幕。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尤權主持會議, 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教育督導條例》及《福建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 根據保護條例, 從今年7月起, 對於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築物等行為, 主管部門最高可對單位處20萬元的罰款, 對個人最高可處5萬元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 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鼓勵原住居民 參與保護利用

保護條例規定, 申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需符合保存文物比較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或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等條件。

申報傳統村落的, 需具備村落形成較早, 具有一定歷史文化價值, 傳統建築風貌保留比較完整, 文物古跡、歷史建築等集中成片分佈, 或者數量超過村莊建築總量三分之一等條件。

條例還規定, 在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時, 應當保證原住居民的參與, 注重調動原住居民保護積極性, 保障其合法權益。 鼓勵原住居民依據保護規劃要求在原址居住, 不得以保護利用為由強制將原住居民整體遷出, 促進當地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

損害歷史建築 單位最高罰20萬

保護條例還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的行為設置了責任條款。

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築物等行為, 由市縣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 條例規定, 市縣政府因保護不利或者決策失誤, 導致已批准公佈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被列入瀕危名單或者撤銷稱號的, 由省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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