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象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 從今年10月起, 我縣將再次提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金、繳費標準。
被征地人員
一待遇標準
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待遇標準調整為:
1檔——600元/月
2檔——550元/月
3檔——500元/月
4檔——460元/月
5檔——410元/月
二繳費標準
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人員參保繳費標準調整為:
1檔——62610元
2檔——46040元
3檔——29370元
4檔——21710元
5檔——15320元
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上人員調整後的參保繳費標準見下列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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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時間
(一)2017年4月30日及以前核准被征地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 從2017年5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的待遇標準。
2017年5月1日及以後核准被征地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 從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的待遇標準。
(二)繳費標準從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
城鄉居民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從每人每月18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90元。
二、對按《象山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象政發〔2009〕178號)規定從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障並軌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且未疊加享受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待遇、精減退職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各類養老保障待遇(以下簡稱其他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 另予增發每人每月20元。
三、對年未滿60周歲的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員, 按每人每月30元標準增加(其中每月20元為增發部分)。
四、上述增發部分不作為其他待遇計發依據;今後如符合條件疊加享受其他養老保障待遇的, 則增發部分不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