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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行人違章進入高速公路被撞傷,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承擔責任?

導語

一般來說, 駕車撞上行人, 車輛駕駛員都要承擔一些責任。 下面這起案例, 承擔責任的車輛駕駛員竟然可以減輕責任。 究竟怎麼回事?

行人違章進入高速公路被撞傷,

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

黃某到鄰市辦事, 開車正常行駛在高速公路上, 突然一男子出現在高速公路中間, 黃某來不及刹車, 將男子撞飛, 致其當場死亡。 原來該男子姓馬, 是高速公路附近的村民,

為抄近路回家, 從高速公路護欄的破損處進入高速公路, 當其快要衝過隔離帶時, 被黃某撞死。 經公安機關現場勘察認定馬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黃某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黃某可以減輕責任, 但不能免除全部責任。 本案中, 馬某抄近路回家非法進入高速公路,

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 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其本身存在過錯。

同時,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 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 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由此可知, 未以高度危險區域作業人或管理人的允許而進入高度危險區域, 受到損害的, 如果作業人或管理人採取了安全措施並且盡到警示義務的, 就不能要求作業人或管理人承擔完全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六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 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 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

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 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 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 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若最終經查實行人的確系從被損壞的護欄處進入高速公路,則該段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顯然沒有盡到管理及維護的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律師提示

若最終經查實行人的確系從被損壞的護欄處進入高速公路,則該段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顯然沒有盡到管理及維護的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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