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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國,你不會輕易被隨時炒魷魚

前 言

“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時, 無需提前30天通知員工, 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估計不少朋友在自己的勞動合同中, 看到過類似的內容。 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的員工, 直接被趕走是理所當然的。 但“不利”的概念, 卻可能會帶來不同的解釋。 有些員工擔心, 老闆可能隨意解釋“不利”的概念之後, 將自己炒掉。 但並不用太擔心。

在韓國, 勞動者並不會被隨意炒魷魚

韓國勞動法律規定, 解雇勞動者強制性要求公司, 要在30天內通知勞動者解雇的事實, 並且說明解雇理由。 要是不遵守“30天通知”的規定, 需要承擔不當解雇而賠償1個月的工資。

但, 有特殊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隨便解除員工。

韓國《勤勞基準法》第26條規定: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得已的理由無法持續開展業務, 或勞動者故意對事業造成極大的障礙, 或者對公司財產產生嚴重損害時, 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員工, 直接解雇。

只要老闆認為對公司有了影響, 那就可以隨便解雇?

但需要注意的是, “對事業造成極大障礙”、“對公司財產產生嚴重損害”等事項, 並不是公司隨口說了算。 《勤勞基準法實施細則》中, 明確規定了符合此類情況的幾種行為:

一, 從供應商得到賄賂之後, 得到不良的供應品導致公司的生產產生嚴重的影響;

二, 將公司車輛擅自借給他人, 引起交通事故時;

三, 將公司的機密或相關資訊洩漏給競爭企業, 使公司的業務產生影響;

四, 造謠、散發謠言、主導非法集體活動, 使公司業務產生巨大障礙;

五, 利用職務之便, 將公款占為己有或長期留用、職務侵佔或瀆職時;

六:盜竊、非法轉移公司產品或原材料等;

七:負責人事、財務、會計業務的職員,

篡改勞動者的勞動成績或製作虛假材料, 使公司業務產生損失;

八:故意破損公司的財產, 使生產活動產生巨大的障礙;

九:其他能對事業產生極大影響或對公司財產帶來損害的其他社會通念上的故意行為。

不用擔心, 你不會輕易被炒魷魚

結 語

韓國法律對公司直接解除員工的理由, 規定的還算比較明確。 所以, 不能僅僅以老闆的看法, 隨便讓員工炒魷魚。 要想解雇員工必須要有理由的同時, 還需要30天之前做通知才可以。 不經過這樣的解雇流程, 而隨意炒掉員工的話, 老闆可能會因此賠償員工一定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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