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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刑法這些事兒,你瞭解多少?

【法學苑】

作者:周光權, 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

今年恰逢“97刑法”實施20周年, 對這部法律的重大突破、主要功績做出準確評價, 對於總結立法經驗, 展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就, 堅定制度自信具有重大意義。

1979年7月1日, 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79刑法”)。 “79刑法”總體上是科學合理的法典,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規定了類推制度;條文總數只有192條, 尤其是關於犯罪成立一般條件的總則條文數太少, 立法較為粗疏;分則對客觀構成要件的規定比較簡單,

對許多犯罪僅根據行為人目的、動機的不同而分設不同罪名;設立了流氓罪等一些“口袋罪”, 等等。 因此, 其立法的時代局限性非常明顯。

1997年3月14日, 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79刑法”進行了大規模修訂。 修訂後的刑法(以下簡稱“97刑法”)于當年10月1日起施行。 “97刑法”在很多方面實現了重大突破, 將條文總數增加到了452條, 無論從立法技術還是具體制度設計上看, 都是我國刑事立法乃至法治建設征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首先, “97刑法”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 禁止以類推解釋來處罰刑法並無明文規定的行為、禁止溯及既往、強調法律的明確性。 罪刑法定主義是公認的刑法上的“鐵則”, 堅持這一原則, 有助於防止司法機關濫用刑罰權,

避免對法無明文規定之行為的刑事追究, 為真正實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目標, 實現法治的核心價值, 將中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其次, “97刑法”很好地把握了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之間的關係。 犯罪是對和諧社會關係的破壞, 因此, 刑法有義務保護社會整體利益, 防止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基於這一理念, “97刑法”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保護都給予了充分關注, 及時增設了相當規模的新罪, 加大了犯罪化的力度, 尤其是增設了與恐怖主義、黑社會性質組織有關的犯罪, 以及有組織地實施的走私類犯罪、強迫交易等經濟犯罪, 成倍地擴大了處罰範圍。 注重處罰的早期化,

針對某種可能造成危險的行為設置罪刑規範, 從注重保護個人法益轉向重視公共法益和社會秩序的保護。

同時, 在罪刑關係設置等多個方面體現了保障人權的思想。 例如, 在總則中, 對正當防衛權的行使做出了詳盡規定, 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防衛權、確保法院敢於做出無罪判決提供了法律武器;對單位犯罪的概念和處罰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 防止實踐中任意擴大處罰範圍。 在分則中, 對一些原來比較籠統、含糊的規範儘量做出具體規定, 取消或分解了含義寬泛模糊的投機倒把罪、流氓罪和怠忽職守罪等三大“口袋罪”, 提高了刑事立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再次, 形成了科學的罪名體系, 並配置了輕重適度的法定刑。

“97 刑法”特別強調體系結構的完備、罪刑關係設置的合理, 從而為準確定罪量刑提供了“尺度”。 在經濟犯罪、妨害社會秩序罪方面, 不僅罪名設置多, 而且對構成要件要素的描述也盡可能詳盡、清晰;立法上注重儘量通過對客觀行為的描述來限定主觀要素, 為司法實務提供了明確的標準;對嚴重犯罪中影響法定刑升格的客觀因素進行了細化。 如此一來, 立法極為明確, 能夠實現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 滿足法治的基本要求。

最後, 限制死刑的立法思路在“97刑法”中得到充分體現。 對於死刑適用條件, “97刑法”將原“罪大惡極”的規定修改為“罪行極其嚴重”, 由此從較為偏向司法人員主觀判斷的立場轉向更為客觀的對罪行嚴重程度的判斷,

使得死刑適用的標準更易於把握。 近年來判處死刑案件的大幅度減少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立法的完善。 此外, 在“97刑法”中, 掛有死刑的罪名大幅度削減, 尤其是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和其他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減少了很多, 從而實現了立法上限制和減少死刑的目標。

刑法典的完善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 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對進一步充實“97刑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自1997年以來, 為滿足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現實需要, 隨著立法認識的逐步深化, 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通過了一個單行刑法和九個刑法修正案, 刑法立法活動較為活躍。 這些修正案的核心任務是增設新罪, 主要是增設了針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犯罪, 以及利用網路實施的犯罪和涉及民生的犯罪等;從立法技術上,改變了以往大量以實害犯、結果犯為參照系的做法,增加了大量危險犯的規定,刑法對社會生活的調整更為積極有效。可以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單行刑法和修正案,是“97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97刑法”實施以來,已經成為廣泛參與社會治理的功能性工具,為社會生活提供了必要、積極的干預和管控。20年來,通過司法機關準確適用刑法,我國的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得到維護,政權得到鞏固;重大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恐怖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尤其是致人死傷的暴力犯罪呈逐年下降趨勢;經濟犯罪特別是破壞金融秩序的走私、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以及傳銷、洗錢、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等都及時得到懲處,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在刑法這一“最後手段”的保障下正在逐步形成;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破壞環境資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民生犯罪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加。20年來的司法實踐充分證明,“97刑法”是一部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積極回應司法實踐需求、切實可行的統一刑法典。

展望未來,我國刑事立法的任務還會非常繁重,這主要是因為我國還將長期處於高速發展和急劇轉型過程之中,需要運用刑法來規制的新類型危害行為還會層出不窮。未來的立法,應該堅持“積極的刑法立法觀”,其中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要堅持“犯罪化”的立法取向。例如,應當根據網路技術的發展,增設更多類型的互聯網犯罪,以有效懲治利用網路資訊技術實施的詐騙、侵犯個人隱私等犯罪;對已有的常見犯罪,如賄賂犯罪,還需要進一步分解、細化;還應考慮新增強制罪、暴行罪、脅迫罪、公然猥褻罪、背信罪、偽造私文書罪等,使那些在相當程度上侵害社會關係且依據其他法律處罰太輕的行為,都盡可能地受刑法調整。

另一方面,要考慮處罰手段多元且輕緩化。刑法的生命力不是因為其嚴厲,而在於“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因此,在增設新罪嚴密法網的同時,處罰要盡可能輕,從而給被告人以出路,未來就必須考慮增設一些新的刑種,尤其要增設非監禁的主刑,將刑罰措施和社區矯正相互銜接起來。

通過以上的刑事立法改革,已在“97刑法”中體現出來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思想將進一步展開,從而準確實現刑罰的社會功能。

《光明日報》

以及利用網路實施的犯罪和涉及民生的犯罪等;從立法技術上,改變了以往大量以實害犯、結果犯為參照系的做法,增加了大量危險犯的規定,刑法對社會生活的調整更為積極有效。可以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單行刑法和修正案,是“97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97刑法”實施以來,已經成為廣泛參與社會治理的功能性工具,為社會生活提供了必要、積極的干預和管控。20年來,通過司法機關準確適用刑法,我國的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得到維護,政權得到鞏固;重大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恐怖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尤其是致人死傷的暴力犯罪呈逐年下降趨勢;經濟犯罪特別是破壞金融秩序的走私、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以及傳銷、洗錢、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等都及時得到懲處,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在刑法這一“最後手段”的保障下正在逐步形成;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破壞環境資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民生犯罪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加。20年來的司法實踐充分證明,“97刑法”是一部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積極回應司法實踐需求、切實可行的統一刑法典。

展望未來,我國刑事立法的任務還會非常繁重,這主要是因為我國還將長期處於高速發展和急劇轉型過程之中,需要運用刑法來規制的新類型危害行為還會層出不窮。未來的立法,應該堅持“積極的刑法立法觀”,其中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要堅持“犯罪化”的立法取向。例如,應當根據網路技術的發展,增設更多類型的互聯網犯罪,以有效懲治利用網路資訊技術實施的詐騙、侵犯個人隱私等犯罪;對已有的常見犯罪,如賄賂犯罪,還需要進一步分解、細化;還應考慮新增強制罪、暴行罪、脅迫罪、公然猥褻罪、背信罪、偽造私文書罪等,使那些在相當程度上侵害社會關係且依據其他法律處罰太輕的行為,都盡可能地受刑法調整。

另一方面,要考慮處罰手段多元且輕緩化。刑法的生命力不是因為其嚴厲,而在於“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因此,在增設新罪嚴密法網的同時,處罰要盡可能輕,從而給被告人以出路,未來就必須考慮增設一些新的刑種,尤其要增設非監禁的主刑,將刑罰措施和社區矯正相互銜接起來。

通過以上的刑事立法改革,已在“97刑法”中體現出來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思想將進一步展開,從而準確實現刑罰的社會功能。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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