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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犯罪“二進宮”,到底會不會從重處罰?

李大雷好逸惡勞, 整日裡遊手好閒, 從小就有偷雞摸狗的惡習, 前年曾經因為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在去年刑滿釋放後李大雷惡習不改,

重操舊業, 今年年初又因為在手機店盜竊價值12000元的5部手機被公安機關抓獲, 目前該案件已經進入法院一審階段。 因為李大雷這次屬於第二次犯罪, 那麼在量刑時法院會對其從重處罰嗎?

法律解析:是否要對李大雷在量刑時從重處罰,

關鍵是看他是否構成累犯。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 在刑罰執行已經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的就是累犯, 對累犯應當從重進行處罰, 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不屬於累犯。

本案中李大雷第二次犯罪時距上一次刑滿釋放不足五年, 其罪行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這已經符合構成累犯的條件, 因此法院在判決時會認定李大雷構成累犯, 並在量刑時對其進行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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