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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一老闆借“高利貸”被推上被告席

天水市一老闆經營的洗浴中心因資金不足,向他人借款10萬元,約定利息為月息4分即年利率為48%,後因洗浴中心遭遇火災損失慘重,洗浴中心老闆未能按期還本付息,被出借人告上了法院。

案件重播

李某在我市經營一家洗浴中心,因資金不足,通過其朋友介紹,欲向丁某借現金10萬元,丁某經現場考察認為李某經營規模大,市場前景不錯,同意借錢給李某。 2015年10月9日,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金額為10萬元,借期一年,利息為月息4分,即月利率為4%,利息一個月一結。 當日丁某向李某提供的銀行卡轉帳支付借款10萬元。 李某在向丁某支付了2個月的利息後,因洗浴中心突遭火災,損失慘重,未能按期還本付息。 後來,在中間人的撮合下,雙方多次協商但始終未能解決。

2017年6月,丁某訴至麥積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歸還借款10萬元及借款利息68000元,利息為2015年12月9日至2017年6月8日共計17個月,按照月息4%計算。

法官說法

麥積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惠芳

法院判決

本案涉及的是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該規定為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三個區間,即:對於年利率24%也就是月息2分及其以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屬於司法保護區,法院予以保護;對於年利率超過36%也就是月息3分的民間借貸利息,其超出部分屬於無效區,法院會認定為無效約定,雖然債務人已經償還也可以請求債權人予以返還;對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部分屬於自然保護區,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不能要求債權人退還。

原告丁某主張的利息,應按照一計算,但對於已經支付的2個月的利息共計8000元,李某是按照借款協議約定的月息4%支付的,超過部分無效,法律僅對未超過月息3%的部分予以保護,所以,對超過法律規定的利息2000元,可從李某應支付利息中扣除。

麥積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對此案作出判決,由被告李某歸還原告丁某借款本金10萬元,支付利息51000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由被告李某給付原告丁某本息合計149000元。

法官提醒

李惠芳法官告訴記者,近年來,民間借貸因其借款手續簡便、放款快捷而成為有資金需求的個人、企業等獲得資金的重要管道,但也因為民間借貸活動的自發性、無序性等問題,導致大量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入到司法領域。 同時,遠遠高於銀行存款利息的誘惑,也致使一些人陷入血本無歸的騙局。 這起案件是麥積區人民法院近兩年來審理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此提醒大家理性對待民間借貸,規範借貸手續,知法守法用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蔚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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